【行政中立法】本會聲明與宜蘭縣政府的回覆整理


宜蘭縣政府於98.10.07發了一封公文(府教學字第0980145438號函),重申所屬教職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說明中請所有教師皆要確實遵守行政中立法。


本會於10月12日發文回覆給縣府表示:「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均未明定,  貴府該函中所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雖未列入準用對象,但為確保學校教職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本於教育本位之立場,請各校所屬教職人員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範」,已明顯逾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意旨。」


而縣府於14日的回函,僅在原述文字中,加個「建」字,即「…請各校所屬教職人員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範。」


針對本次事件,本會的立場一如以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本來就不包括「未兼行政職教師」,當然該法就無法限縮人民(教師)權利,並踰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意旨。


銓敘部編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第九條清清楚楚說明:
1.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2.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

3.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引自本會理事李慎文老師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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