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校長無力處理不適任教師就是行政怠惰,與校長遴選何干?
針對花蓮縣某國小前後任校長、主任隱匿教師性侵學童案,監察院於10月27日通過彈劾案,並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教育人員性侵學童,除構成不適任要件,更已公然觸法,全教會向來主張應依法定程序儘速處理。至於包庇不適任教師之校長,明顯係行政怠惰,其行徑與不適任校長無異,除了監察院之彈劾外,花蓮縣政府亦應予以嚴懲,甚至免除去校長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媒體在報導本案時,都引用高鳳仙、沈美真二位承辦本案的監察委員說法,諸如:校長之所以不通報,都是因為「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是否因為校長多由老師票選所致」、「是否因為校長是由教師會所遴選出的?」
這樣的說法不僅完全不符事實,更嚴重混淆視聽。因為在各中小學校,肩負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者,不是別人,正是各中小學校長,以本案為例,前後任校長在接獲投訴後均未依規定啟動處理機制,才是延宕處理程序,致使更多孩子受害的關鍵原因。
至於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亦必須作一釐清,以免積非成是。
事實上,自實施中小校長遴選以來,不僅所有遴選委員都由縣市政府遴聘,其中所謂的教師代表,最多亦不超過遴選委員會總數的五分之一,就以發生本案的花蓮縣為例,縣府校長遴選委員會根本沒有花蓮縣教師會代表,教師與教師組織究竟要如何影響校長遴選結果?
準此,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根本就是校長意圖為失職轉移焦點的脫罪之詞,不值一駁。
必須再次重申,教師組織支持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惟檢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各縣市校長遴選實施方式可知:校長無力處理不適任教師根本就是行政怠惰,與校長遴選何干?主管機關要提升學校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效率,還是得從提升中小學校長之法治素養做起,方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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