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8.11.06
【欣見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修正通過,多元入學辦法得以不再各自為政】
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國中畢業生升高中職、五專的多元入學方案,得以明文規定由教育部召集各地方政府會商訂之,因此,若需全國一致之事項,則可由中央統一規定,各地方可因地制宜之處,則可由地方在會商時提出,經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共商後,在不違反統一規定的事項的原則下,有尊重地方差異性的彈性。
原「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高級中學之多元入學辦法由各校的主管機關訂之,高中有國立的,也有縣市立的,且可能同在一個招生區,各自為政,不免出現扞格之處,過去為了避免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慣例上都由教育部召集各縣市協調訂定入學辦法,但此種協調對地方政府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原「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職校的多元入學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教育部為了避免出現其規定忽略地方差異,也都是邀請各地方政府研商後訂定。所以,此次立法院修正這兩個法律條文,可說是體查民意,順應多年來發展出來較佳的決策型態,予以法制化。
台灣彈丸之地,更因交通發達,民眾的生活圈跨越數個縣市,已經是常態,若聽任同一生活的高中職校入學辦法不一,恐使學生及家長疲於應考、無所適從。本次之修正使將來學生及家長應不再為此擔心。
本次之修正條文通過,感謝洪秀柱、黃昭順委員提案,管碧玲、林淑芬、郭素春、趙麗雲、陳亭妃、黃志雄等委員大力支持,朝野黨團一致贊同,使學生及家長應可不再擔心為應考疲於奔命。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政策部 詹老師(0982-939527)
註: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正條文:「……。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正確文字以政府正式公告文字為準)
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修正條文:「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正確文字以政府正式公告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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