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新聞稿】981120_私校教師產假權利遭漠視

法不入私校又一章—私校教師產假權利遭漠視

驚聞教育部對於私校教師產假無薪之現狀,建議私校教師及代課教師與學校溝通,或循司法途徑解決需自付產假期間代課鐘點費的離譜行徑。

此種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情的發生,蓋因於主管教育機關對私立學校的放縱,未落實例行的訪視或督導。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1.糾正。2.限期整頓改善。3.停止部分或全額之獎勵、補助。4.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基於此,主管教育機關實有權責給予處分。

當然本會也樂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研議將私校教職員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以保障私校教職員起碼的工作權及基本人權,全國教師會除了予以肯定,並將持續追蹤此一政策之後續。

對於私校教師基本勞動權利遭到漠視,本會主張:

一、在教育主管機關實際例行訪視或督導時,應要求明訂有薪產假,並讓教職員知曉,公諸學校網站以供徵詢。

二、勞委會及教育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私立學校教職員之勞動條件,瞭解其是否符合應有之勞動基本需求,以保障私校教職員起碼的工作權及基本人權。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公益法人學校委員會主委黃維富0952-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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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職產假無薪 教部漠視   2009-11-20

〔記者洪素卿、林曉雲/台北報導〕
勞工有產假8週,期間雇主必須照給工資,但是有私校教師以及代課教師到現在還得自付產假期間的代課鐘點費,形同「產假無薪」,勞團替教師請命時,教育部竟大打太極拳,反而建議教師與學校溝通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痛批,教育部身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竟然允許「產假無薪」,默認性平法產假只「保障放假、不保障工資,離譜至極。」

產假自付代課鐘點費

由於8週產假的規定只適用於勞基法規範的勞工,私立學校教師與職員尚未適用勞基法,只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享有產假和陪產假,但該法僅規定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計算,部分私校因而要求教師產假期間必須自付代課鐘點費、自己尋找代理人,甚至還大剌剌將這些規定在聘用辦法裡。

教部竟建議自行溝通

勞團先向勞委會反映此事,勞委會明確指出,私校要求教師請假必須自付代課鐘點費,已經嚴重侵害教師權益,函請教育部儘速查處。不料教育部卻以私法契約關係含糊回應。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不管是代理或代課老師都比照約聘僱勞工,一定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部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訂規範,但就她所知,各縣市應該是給有薪產假,只是代理代課老師有薪產假的天數可能較正式老師少,例如台北縣產前假是代理代課老師6天,正式老師8天,分娩假則都是42天。

教育部政次林聰明昨天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生產女老師的產假及薪水,若有學校把代理代課老師的薪水轉課在產假老師身上,並不妥當,教育部會再深入了解,看能否依法予以解決。

更嚴重的是,公立學校的教師也有同樣遭遇。一名在公立學校擔任代課教師兩年的女老師便表示,教育部推出2688專案,提供經費讓學校自行視需要聘任代課教師。但該專案係按鐘點給薪,有上課才有薪水,產假期間學校找其他教師上課,教師請產假當然拿不到薪水,等於「無薪產假」。

勞委會研議納勞基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勞委會正研議將私校教師職員納入勞基法適用,她非常希望能夠讓私校教職員獲得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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