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轉型】論學校教師工會存廢

台灣立報 2009-11-10

教育論壇:論學校教師工會存廢   ◎作者:羅德水(教師)

立法院10月23日審查工會法,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教師會等各工會在立法院舉行聯合記者會,呼籲立法院針對工會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再做斟酌。(圖文/中央社)

一連三週,工會法修正草案都排入立法院院會議程,惟基於各種內外因素的干擾,均未如期進行討論。觀察各相關團體訴求,各工會主要堅持工會法仍應維持原強制入會之規定;教師組織則主張,因教師之罷工權已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明文禁止,故其團結權不應再予限制,亦即,教師工會組織之類型與其他勞工之工會組織並無不同,主管機關不應單獨限制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以符勞動人權價值及先進國家公共部門勞資關係發展趨勢。

眾所周知,行政院版的工會法修正案之所以限制教師組織學校教師工會,主要是受教育部的影響,對一路走來均不樂見教師組織工會的教育部來說,此舉完全不讓人意外,相信只要還有任何封殺教師工會的可能,教育部都不會輕言放棄。然而,馬政府不僅在選前將教師工會之解禁列為大選政見,選後又在立法院完成兩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國內法化,在這樣的態勢下,單憑教育部之力顯然已無法力擋教師工會,只好改採消減教師工會力量的作法繼續杯葛。

必須進一步釐清的是,教育部為何堅持禁組學校教師工會?希望達到什麼目的?

分析起來,不外有二個考量:其一,教育部向來以為,成立學校層級的教師工會只會增加校園的紛擾,為了校園秩序的穩定與和諧,因此必須反對學校教師工會。其二,從現行三級教師會的組織經驗來看,教育部或許認為,只要禁止教師組織學校層級的教師工會,將可大大削弱未來教師工會的力量。

然而,必須指出,教育部這兩個對學校層級教師工會的假設,顯然都有進一步斟酌的空間。

將教師工會視為對既有體制與秩序的反抗與衝撞,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長期不變的看法,惟此一觀點完全忽略了教師工會亦有其專業性,事實上,無論是現在的學校教師會或未來的教師工會,都不可能自外於提升教師專業的任務,實在難以想像,即便未來學校教師工會得以成立,難道成天只顧著「爭權奪利」?這樣的教師工會莫說社會不可能支持,想必連學校教師也不會有加入的意願。

至於主管機關希望藉由禁止學校教師工會之籌組,以削弱教師工會整體力量的陽謀,也可作一討論。

主管機關之所以這樣設想,其實是建立在其對現行三級教師會的組織經驗上。依教師法組織的教師會區分為學校、縣市、全國三級,教育部顯然以為,若能在工會法修法中加入教師禁組學校教師工會(企業工會)的條款,勢必可以有效削弱教師工會的組織運作能量。

其實,就算工會法最終當真通過行政院版,未來各縣市如成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仍然可以在各級學校成立分會或支會。此外,許多原本不敢成立學校教師會的私立學校教師,或是教師人數不足30人的小校教師,未來均可直接加入上級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一旦某私校有過半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工會即有權利代表該校教師與學校董事會協商聘約。

我們當然也看到,有部分私校教師同仁擔心如果未來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那現在就屬弱勢的私校教師同仁之權益,未來豈不更難以確保?這樣的憂慮亦有必要作一釐清。目前在可以組織學校教師會的情形下,私校教師會之組織率也是明顯偏低,如何能保證未來這些私校教師願意成立學校教師工會?應該看到,目前私校教師之所以難以組織學校教師會,正是因為傳統廠場工會與企業工會的困境使然,未來私校教育人員若能直接加入或組織產業工會,目前的經營困境勢必會大大獲得改善才是。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期待立法院,不應對教師之工會作差別待遇,讓所有受僱者自由組織工會,不正是此次工會法修正的主要目的嗎?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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