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聲明】宜蘭縣應更積極推展人權教育並維護勞動人權

宜蘭縣應更積極推展人權教育並維護勞動人權

近來,本會提出之「會務幹部減課」及「會務辦公室」等需求,遭到部分人士惡意詆毀,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並持續推展人權教育理念,本會說明如下:

一、從聯合國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皆一再宣示人人都有權組織和參加工會,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此一基本人權。對教師而言,教師是受雇者,雇主是政府。組織工會,保障工會組織及成員之權利係普世價值,亦為人權之基本內涵。我國號稱人權國家,自然須尊重此一價值並積極維護。立法院已於98年4月22日通過前述兩個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視為國內法,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政府機關不只應進行工會法令修正,在行動上,更應為企業模範,率先主動提供員工團體性的協助,展現體貼、照顧員工的用心,及落實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意旨。

另,現行工會法第35條規定「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新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也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讓工會會務幹部得以公假處理會務,發展勞動人權,並達成「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發展生產事業」等勞動法目的。

我國教師之勞動條件,一直受傳統保守觀念之影響,對教師勞動三權採限制之政策,直至去年之工會法修正草案,才正式讓教師未來將有籌組工會之權利。依據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屬人民團體中的職業團體,性質上卻與工會幾無差異,已具有工會之外觀與功能,除了組織發展、服務會員外,尚需與雇主(政府)協議聘約、參與各項教育教育組織,協助解決教育問題、處理勞資爭議(教師申訴)……等教育場域所衍生的各種教育議題,皆需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與精神。在依兩公約施行法進行工會法修正通過前之過渡時期,教師會基於受僱者之組織,請求雇主(政府)予以會務幹部公假(減課)處理上述事務,有何違法或不當?

參考目前25 縣市教師會會務幹部減課情形:
1個縣市每週上2節(2位)
14個縣市每週上4節(2到12位不等)
1個縣市每週減20節(2位)
1個縣市每週上6節
1個縣市每週減一半節數
1個縣市每週共減39節
1個縣市每週共減25節
1個縣市沒減,但上16節基本授課節數(嘉義市)
1個縣市每週共減8節(新竹縣)
2個縣市沒減也沒公假(金門縣、嘉義縣)

所產生之代課費有全由資方(縣市政府)支付、也有部分由縣市政府支付或全由教師會自付。 宜蘭縣教師會目前共減9節,縣府付7節,自付2節,嚴格說起來,本會會務幹部減課情形只比4個縣市多(新竹縣、金門、嘉義縣、嘉義市)。 雖然本會會務幹部之減課需求從5年前就開始討論、提出,至今將再度提出,亦僅是希望政府能重視教師之勞動人權,並落實工會法會務假之精神,期能讓教師組織有更大之能量協助教育事務發展,但卻為有心人抹黑為「墮落」、「爭私利」,本會深感遺憾。

 

二、有關本會向縣政府請求提供辦公處所一事,亦係基於受僱者組織之地位向雇主提出,且於前兩任縣長任內多次向縣府提出請求。現在國內各工會於企業內部設有雇主提供之會務辦工處所比比皆是(台電、中油、台鐵……)以台電工會為例,位於三星天送埤,約50位員工的蘭陽發電廠,廠區內就有掛著「工會辦公室」牌子的專屬辦公空間。而各縣市教師會會務辦公室有17個縣市由縣府提供、7個縣市自租、1縣市自購。

另外,許多學校不也提供各種團體或組織處所,如「家長會辦公室」、「退休人員聯誼室」、「愛心志工辦公室」甚至「某師院校友會辦公室」,又近來不少學校減班,許多教室成為「儲藏室」,甚至「閒置」浪費中。本會為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組織,參與各項教育事務,欲向政府借用(或租用)閒置空間做為辦理業務處所,竟遭汙指為「侵佔公產」,對本會實屬汙衊。


三、限縮勞方的資源及權利,要達成的目的就是箝制勞方的力量,讓組織慘澹經營、進而瓦解。以勞動學理而言,勞資雙方處在一個不平等的地位及資源的差異,除了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外,各國在不同時期,也都會因應工會發展的困境,立法提供必要的協助或支援,資方提供勞方辦公場所、給予會務假,讓弱勢的勞方取得與資方較平衡的地位能與資方抗衡,是資方體貼、照顧員工的展現。

台灣為國際社會一份子,並已立法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應更積極推動人權教育,尤其勞動人權部分,更應尊重並維護勞動權益,如果一再限縮或打擊勞動者組織之發展,將不利我國成為「人權國家」,在多數家長及學生未來都是勞者的情形下,部分教育人員竟對勞動人權概念如此不清,背離國際人權之基本內涵,對維護勞動人權之受僱者組織-本會,惡意攻訐誹謗,令人感到不可思議,更凸顯人權教育及兩公約施行法之推展仍存有許多障礙,未來尚需政府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

多數家長及學生未來大部分都是受雇者,本會基於勞動者與教育組織之立場,亦將盡心盡力維護同屬受雇者的勞動者權益,並持續推展人權教育之理念。

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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