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新聞稿】2010.04.23
落實友善校園
教師正向管教,政府尤不應迴避責任
北市校園再次傳出體罰事件,何以在教育基本法增訂零體罰規定業已屆滿三年的今天,校園仍不時傳出類似的體罰案件?各界還能為友善校園做些什麼?全教會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教師應具備正向管教專業知能:
以正向管教取代傳統的管教方式,不僅法有明文,也是社會各界甚至是教育人員本身長久以來的理想,即便目前教育現場大環境不利於教師,作為一個專業的教育人員,教師仍應發揮其專業教育知能,掌握正向輔導管教之原則與具體措施。應該看到,一個情緒失控下的體罰,就有可能因此使得一個辛勤教學十多年的教師自此離開教職,足為全體教育人員借鏡。
其次,學校應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
教師一旦有體罰情事者,勢將面臨行政懲處與民、刑事責任之追究,在行政懲處方面,除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申誡(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之處分外,並將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情節嚴重者,更將面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懲處不可謂不重。
準此,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洵屬完備,各級學校無論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若情節嚴重、查証屬實,即應依法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懲處,唯有確實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也才能重拾各界對現行機制之信任,未來全教會仍將續辦「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相關研討會,以協助相關承辦人員。
最後,主管機關應以具體措施落實友善校園:
自從零體罰條文納入教育基本法之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三令五申宣示不得體罰外,針對各界對於如何落實校園零體罰所提出之諸多配套措施,卻又置若罔聞,斷非落實友善校園應有之態度與作為。
全教會建議,落實友善校園,主管機關不能僅止於宣示,以目前國民中小學最為迫切需要之專任輔導教師之建置為例,雖然「國民教育法」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另,「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亦規定,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國民中學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然而,目前國民中小學不僅多數學校未能依前揭規定設置足額輔導教師,且國中小輔導教師也無法比照高中職為專任,多數輔導教師每週僅酌減授課節數若干,究竟要如何兼顧繁重教學與輔導工作?此外,校園教育問題其實與家庭問題、社會問題息息相關,有關是否應在校園引進心理師、社工師等諮輔支援人力,以協助學校教育人員,亦值得主管機關通盤考量。
落實零體罰,教師固應發揮專業輔導知能,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尤應依法行政,儘速補足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以有效減輕第一線教師之壓力,真正達到友善校園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