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高雄縣教師會牛奶瓶電子報20100430)
990225教育部最新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1.應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
2.必須經核准才能設立。
3.縣市控管班級數量,增班數不得超過全縣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
4.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5.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高中及國中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國小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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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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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
第 3 條 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
第 4 條 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
一、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二、增進前款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第 5 條 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符合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班)設立之規定外,應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其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6 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教育資源分配而有增班之必要時,不得超過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
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 7 條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藝術才能班之教學方式如下:
一、個別教學。
二、分組教學。
三、協同教學。
四、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
五、其他教學方式。
第 9 條 藝術才能班之施教重點如下:
一、加強藝術專業之知能。
二、強化藝術表現之技能。
三、增進藝術鑑賞及創作之能力。
四、重視傳統藝術之研習及創新。
第 10 條 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
學校應遴聘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由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藝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二節為原則,得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第 12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指導及定期評鑑。
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督促改善並追蹤輔導。
第 13 條 藝術才能班之實施未符合本標準規定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下學年度藝術才能班時,應按當學年度該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核減一班,並不得依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增班。
第 14 條 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得依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媒體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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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藝能班 仍可集中編班
2010/03/07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教育部最近公告修正高中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維持可集中編班,每班30人以下,且原本每周只能上6節藝術課程,增為可上6至12節,但為避免淪為升學班,新增減班罰則及總量管制,且鑑定時不能考學科。
教育部特教小組執行秘書林坤燦指出,藝術才能班母法是藝術教育法,因母法規定藝術才能班可集中成班,這次修法回歸母法精神,公告後最快99學年實施,但引發不同反彈,有家長投訴部分縣市不願成班;全家盟和全教會則反對到底。
全家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藝術才能集中成班違反常態分班,會造成資源不公;且本來就可以社團方式成立,教育部要讓這些多已淪為「特權班」的班級「就地合法」,是政策「開倒車」。
全教會政策部主任詹政道表示,學生為上6節專業課離開原班,不論音樂或舞蹈等,也是由老師個別教學,根本不需獨立成班;如獨立成班是為了多上專業課,也是不對的,學科和術科都不應偏廢。
他說,全國最大的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立場一致公開反對,仍擋不住有權有勢者掠奪國教資源,「教育果然是經濟優勢者的特權。」
林坤燦說,修正後增訂各教育行政機關應建構藝術才能班總量管控機制,縣市核准國小、國中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應以前一學年度總班級數為限,經評估有增班必要,也不得超過縣市前一學年度總班級數的1.5%;為杜絕藝術才能班淪為升學班「掛羊頭賣狗肉」,鑑定時只能考術科,不能考學科;且違法設立會被處罰,設一班下年度就少一班,違法設兩班,下學度就少兩班,但已成立的班級,仍將持續到畢業。
林坤燦也說,縣市要不要成班,可依實際情況去考量,但做與不做,決定權在縣市,他表示,可能是剛公告,縣市還沒有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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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日報-2010年2月19日
國中小藝能班 可設專班
(2010/2/20)陳祥麟/臺北報導
國中、國小藝術才能班到底應該集中成班,或採分散教學,爭議不斷。教育部二月中旬新修正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只要學校經縣市政府核准,得設立藝術才能專班。不過,為避免學校假借藝術才能班設升學班,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科成就測驗鑑定學生,違反規定將減班一班,且不得再增設。
教育部特教小組表示,去年十一月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中,將「藝術才能」一詞修正為「藝術才能資賦優異」,也明文規定國中小學對於資賦優異教育的實施方式,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排除集中成班模式。不過,為培育國中小學具藝術才能學生的能力、性向及興趣,這次修正回歸《藝術教育法》精神,維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專班。
新修正的辦法中,增訂各教育行政機關應建構藝術才能班總量管控機制。國中小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應以前一學年度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如果經評估有增班必要時,不得超過縣市政府前一學年度國中小學總班級數百分之一點五。
特教小組執行祕書林坤燦說,藝術才能班應遴聘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合格教師;為避免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以升學為導向,增訂懲處和評鑑辦法,未依規定辦理的學校下學年度將減一班,並不得再增設新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