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訊息】國中小代收代辦費巧立名目有違憲、違法之虞

轉知全國教師會訊息

監察院最近約詢教育部官員,發現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
有違憲、違法之虞。
 
檢附相關媒體報導與全教會98022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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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訂基準 國小1000、國中1500
2010/05/01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教育部表示,國中小代收代辦費的收取由地方政府主管,已請縣市調整。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國小的代收代辦費應在1千元以內、國中1500元以內,且以課本費、學生平安保險、50元的班級費為主,但地方政府加了不少名目,才會愈收愈多。
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98年起即要求腳踏車管理費、健檢相關的尿液檢查費及寄生蟲檢查費、網路使用費,不得再納入代收代付費。
楊昌裕表示,未來希望各校不要收取的代收代付費,還包括蒸飯費、班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等,但部分縣市財政困難,短期內無法取消相關費用。
新竹市東門國小校長宋隆文表示,目前游泳費全由市府補助,學生不必支付,代收代辦費只有數百元的簿本費,且清寒學生每人每年有家長會提供的6千元救助金。
但東門國中的學生不必打掃廁所,而是雇工打掃;且除政府經費聘用的日班二位警衛之外,還由家長會出面聘用24小時警衛,廁所清潔費及警衛費每學期350元,全由家長會代收及管理,學校並不經手。
台北縣泰山國小校長林棟樑表示,校內沒冷氣、鄉內無公立游泳池、廁所由學生打掃,代收代辦費就是教育部規定的1千元以內。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違憲」
2010/05/01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監察院最近約詢教育部官員,初步發現名目多達十幾種,平均每名中小學生每年多負擔1至2千元,將追查有無官員失職。
監委沈美真、吳豐山最近約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等,發現代收代辦費約有十五、六種名目,各級學校共通的有12種,像學生活動費、班級活動費、網際網路設備費、午餐燃料費、游泳池使用費、書籍費、蒸飯費、家長費、冷氣費等,還有部分縣市獨有的腳踏車停車費、保險費、美勞材料費等。
監察院在今年2月11日,因調查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計畫及資訊不足時發現「案外案」。
陳益興應允未來國教法施行細則修正時,對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做出明確界定,讓縣市及直轄市政府知所遵循。陳益興也說,教育部每年與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舉行協調會報時,代收代辦費也列為協調項目。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98年2月20日
義務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    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應檢討、廢止
 
在經濟情勢持續探底下,預估本學期辦理休學的學生將大幅增加,為此,教育部已經與全國171所大專院校達成協議:98學年度學雜費全面凍漲,雖然我們肯定各大學共體時艱的作法,不過,仍要呼籲,此時此刻,各大專校院更應進一步調降大學學費,善盡其社會責任。
毫無疑問,比起學費動輒每學期5萬起跳的大學,全國各中小學的學雜費收費情形相對不被重視。
事實上,各中小學的在學學生每學期也必須繳納學雜費,其金額雖然較少,但經全教會檢視後發現,目前各縣市中小學之代收代辦費用標準,仍有諸多值得檢討的空間。
就法制面而言,我國憲法第160條明訂:「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檢視各縣市中小學收費標準可知,各縣市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但卻另外收取名目不一的「雜費」、「代辦費」、「代收費」。
常見的「代辦費」如:蒸飯費、午餐費等,另外台南縣各國中小還收取「午餐燃料費」(160元)、「午餐基本費」(150元),南投縣甚至收取「國中腳踏車停放費」(45元)……
常見的「代收費」則有: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
進一步分析可知,前揭各相關費用,有的根本屬於「學費」的範疇,例如: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各縣市政府不應該另以「代收費」之名目向學生收取,實有巧立名目、變相收費之虞。全教會建議各縣市應就前述費用額度主動寬列教育預算,減輕家長負擔。
此外,迄今為止,各級學校之家長會僅係人民團體,然而,各縣市政府竟然在無法律授權下,強行向每位學生收取「家長會費」,更是侵犯學生家長基本權利。
全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徹底檢討現行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以符法制。未來全教會將持續關心此議題,並於今年9月開學時公布各縣市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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