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訊息】補休釋疑

補休釋疑

Q1.  例假日奉派參加研習之公務人員,可否准予補休?

A: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者,得准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依實際參與日數補休。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2.28. 九十局考字第0三七八七三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 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等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弛浮理,較為妥適。

 

Q2.  假日期間學校辦理研習,參加人員可否補休?

A:各校如確因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人員共同參與,得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依實際參與日數補休。

 

Q3.  學校辦理園遊會(星期六),參加人員可否補休?

A:各校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人員共同參與,得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依實際參與日數補休。

Q4.   請問6個月補休起始算法?

A:補休起算係自活動結束後次日起6個月內補休畢。

例:以2/28和平紀念日舉辦活動補休為例(自3/1起至8/31補休畢)。

      又如3/29忠烈祠紀念活動典禮補休為例(自3/30起至9/29補休畢)。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之末日。

 

Q5.  加班補休可否以小時計,是否有期限限制?

A:配合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4小時始得補休,並得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畢。

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

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Q6.  承上題,公差或活動補休可否以小時計,是否有期限限制?

A:依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因此公差或活動補休均以「時」為計算單位,並自公差或活動結束後次日起6個月內補休完畢。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Q7.  例假日奉派參加活動,無法於1個月補休畢,可否申請延長?

A:依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規定,各項補休均統一規定為6個月內補休完畢。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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