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勞動三權邁入新紀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6-01
業務單位:勞資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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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6月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未來勞工朋友在組織工會爭取勞動權益時,除大幅放寬團結權之限制外,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將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落實工會幹部及勞工遭遇不當勞動行為之保障,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行使。
工會法是勞動者實踐團結權之基石,該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0年未作大幅修正。為因應世界組織工會潮流,同時配合國際勞工公約之精神,擴大賦予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工會法之修正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
勞委會成立後即進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勞動三法檢討研修工作,以落實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期間歷經許多折衝、協商及努力,終獲朝野各界對工會法修正條文之共識,實屬不易,同時也完成馬英九總統在競選期間所提出之「保障教師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協助工會團結與改革」、「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企業工會組織團結化」等勞動政見,逐步實踐尊嚴勞動之理念。
本次工會法修正條文共計49條,其中新增13條、刪除26條,主要修正目的即在解決現行工會組織發展的問題,例如限制部分勞動者之團結權行使、工會組織架構缺乏彈性、勞工團結權保障不足、工會財務管理機制未臻健全等多項問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明確保障勞工及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明訂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基於我國學校設置環境,明定教師得依其需求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教師不得罷工,以降低對學生受教育之衝擊。
二、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態樣
為加強保護勞工加入、籌組工會之權利,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組織、運作及對工會幹部知不利益對待等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並另訂有處罰規定。
三、擴大勞工團結權行使
明定工會類型及其組織範圍,促進工會組織發展,未來配合團體協約法之誠信協商義務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及裁決設計,各類型的工會均能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同時工會的組織程序將更加簡化。
四、工會理、監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範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藉由章程將其理事、監事選任、解任、停權予以明定,透過內部民主方式處理,讓工會內部運作更加順暢。
五、工會結盟、內部組織,由工會自主決定
工會為爭取相同議題之影響力,或基於某種特殊原因而需結盟,得由工會依其需要自行結合;至於工會內部組織,則由工會依其需求,自行設置。
勞委會主任委員王如玄特別感謝立法院、工會團體及各界此次對工會法修正草案的支持,在歷經多次立法院會期的審議,終於能在今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讓攸關集體勞資關係發展的勞動三法能同步施行,完整保障勞動三權,未來勞委會更將關注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以期建構一個符合人性、平等、安全、尊嚴的勞動環境。
勞委會表示,工會法修正通過後,未來勞工可更加自由及有保障地組織及加入工會,配合團體協約法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機制,有效提昇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並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裁決機制,有利建構勞資自主及自治精神,讓集體勞資關係更加和諧。
教育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
發布日期 99-06-01
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3520
99年6月1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教師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教育部說明其政策立場。
教師得組織工會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及憲法第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為符應世界潮流之趨勢,並基於行政院政策立場之ㄧ致性,以教育專業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基本之處理原則,配合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惟教師不得罷工。另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98年4月23日並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希賦予教師更多元的結社自由及勞動權,教師在教育現場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合理。
本次工會法修正通過後,教師得組織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有關教師組織工會相關議題如下:
一、學生權益會否受影響?
工會法解除對教師組織工會之限制後,考量我國各界對教師組工會尚意見紛歧、防止妨礙學生受教權益(憲法第21條、第23條)、避免強烈衝擊社會秩序、校園生態及考量社會各界對校園安定期待等相關因素,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憲法第23條),爰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明定教師不得罷工,學生受教權益不會受損。
二、工會法何時實施?
工會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勞動三法須與教育三法做整體考量,並同步相輔相成實施,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付委階段,工會法明確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何以允許教師組織及加入工會?
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公約,為落實憲法第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及因應世界潮流,使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接軌,教育部同意教師可組織及加入工會,讓教師有更多元的結社自由。
四、未加入教師工會之教師,對於其個人權益之保障途徑為何?
依工會法修正草案之規定,係採自由入會之精神(貫徹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教師如未加入工會,有關其個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如與雇主產生勞資爭議,仍然均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等程序尋求救濟,並不會因教師未加入工會,而影響其權益保障之救濟途徑。
五、工會得與雇主約定辦理會務之公假時數,誰為雇主?
公立學校以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為資方,或得以各該轄屬學校校長為資方代表,私立學校則以學校財團法人為資方。
六、教師籌組工會後,現行教師申訴如何進行?
教師申訴制度並未刪除,並依團體協約法於各級學校中運作。有關教師權益事項,均有完善明確之途徑可資救濟。鑑於教師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行政處分(改變教師身分,例如升等、退休等)之措施部分如有爭議,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至於非行政處分(例如成績考核、申誡等)之措施部分如有爭議,屬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其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發生之勞資爭議,則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之調解、仲裁、裁決及訴訟等程序提起救濟。現行教育體系中之教師申訴之事項,將依適當途徑,以不重複浪費救濟資源之方式分工辦理。
教育部對於立法院之決議,讓教師有更多元結社自由,希望此次工會法之通過對學生有利、對教育有益,共同謀求社會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