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轉型】禁止教師罷工違反勞動人權

「社論日日談」禁止教師罷工 違反勞動人權
國語日報(2010/6/9)
 
歷經十多年的努力,《工會法》修正案終於通過教育工作者組織工會的權利。傳統士大夫觀念不以教師為勞工,認同障礙也是教師組工會的障礙。

只要是受雇於政府或私人,從事勞心或勞力工作以獲取報酬者都是勞工,為保障其利益,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這是我國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所明載的,也是普世人權的要項。但通過的條文卻以影響國家安全及人民受教權為由,禁止教師罷工,明顯違背了兩公約的規範。

兩公約明訂除軍人、警察、醫護等有關公共安寧、秩序、衛生的工作者可限制罷工之外,都應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的行使。禁止教師罷工就是剝奪其爭議權。罷工權是工會的尚方寶劍,不輕易出鞘,旨在授予與資方對等的協商地位,落實協商的權益;三權缺此一環,若資方蠻橫無理,協商難成,工會作用全失。

《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超過八十年,但罷工事件不及十件,而涉及罷工程序、社會觀感的制約,政府又可隨時介入,命令停止罷工,進行仲裁的行政處分。則禁止教師罷工,違反兩公約勞動人權的規範,又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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