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籌備會已於99/6/2上午送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縣府,申請成立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宜蘭縣政府於99/6/2發函略以:「經查工會法雖經立院99年6月1日三讀通過,惟尚未由行政院核定實施日期,故請俟施行後,再行提出籌組」
歷經80年未作大幅修正的工會法
本次修法重點:
1.學校不得組企業工會
2.具有團結權、協商權,折扣的爭議權(不能罷工)
團結權:「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協商權:「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3.自由入會,另團體協約法訂「禁止搭便車條款」,如果非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應繳交一定費用給工會,若不繳交費用而享受協約之福利,可能採取訴訟方式追討。
團體協約法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