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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2010.6.30
教育論壇:再答教師工會幾個疑慮
羅德水
過去幾年,每當有教師組織工會的議題,總是引起正反兩方爭論,值得欣慰的是,在各界的努力下,敵視教師工會的論調已經減少許多,在《工會法》三讀修正通過並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之後,眼前尚公開激烈反對教師工會者,當以校長團體為最。
教師組工會當然可以接受公評,但評論總該有學理與實務基礎,一連二週,立報刊出台北縣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教師變勞工準備好了嗎?」以及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教師法不修,教師將成教育新貴」兩篇文章,儘管這些反對甚至是敵視教師工會的論點,業已經過勞動學界與工會實務人士多次澄清,惟兩位校長的意見,或許相當程度反映了其他校長的疑慮,為免混淆視聽,針對前揭薛文與張文所提出的問題,今日簡單再次說明如下:
一、只要是受雇者都是勞工,只是原《工會法》排除教師適用:薛文再三強調,教師變勞工,準備好了嗎云云,按文意似指若《工會法》未修正則教師即不是勞工,我們想問的是,就算《工會法》仍然禁止教師組工會,難道教師就不是勞工嗎?教師如果不是勞工,那教師究竟是什麼?薛文明顯將教師這個職業與教師的勞動關係混為一談,其實,無論公部門的公教人員或在私部門服務的員工,都是受雇者,差別只在於雇主不同,以及每個行業的名稱、職業特性、工作條件不同而已。
如果《工會法》通過後,教師就從非勞工變身為勞工,試問,那些未加入工會的教師難道又變成非勞工了嗎?屆時校園裡豈不是有勞工與非勞工兩種教師?再清楚不過,從來不存在教師是不是勞工的爭論,《工會法》修正通過之後的差別就只在於,原本被禁止組織工會的學校教育人員,亦能一如其他勞工一樣依法組織工會。
二、《工會法》解禁不代表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薛文似乎擔心教師組工會以後即必須適用《勞動基準法》,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上班8小時,往後教師只需要在上班時間指導學生,下課後,教師將可不必再接聽電話、關心孩子,超過8小時之後的工作,就必須給予加班費。」相較之下,張文又似乎認為教師成為勞工後理所當然應該適用《勞基法》,因為「教師既然是勞工,就要以勞資協商為基礎,未來是否隨公務人員調薪,都應該由勞資協商,甚至連請假,也不能再適用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
實際情況是,組織工會與是否適用《勞基法》是兩回事,迄今為止,《勞動基準法》仍未將教師納入適用對象,因此,教師組工會也不等於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兩位校長大可不必爭論了,至於有關教師組工會之後,原有勞動條件是否必須隨之調整的問題,確實必須加以深究。
三、教師原勞動條件不因適用《工會法》而有所改變:薛文指出:「老師是否應該比照勞工,依據年資休假,寒暑假是否該回學校備課了?」張文則指出:「《工會法》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後,教師將可籌組工會,其工作環境、權利義務獲得勞動三法的保障,不過,休假、敘薪、撫恤、退休等,也同時獲得《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保障,享有一般勞動者沒有的寒暑假、優渥工資、彈性工時。」張甚至直指:「教師待遇的規定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適用。」
說到底,兩位校長再三強調的就是,教師成為勞工之後即不能享有原有的工作條件,而要適用所謂勞工的工作條件,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問題是,究竟何謂符合勞工的工作條件呢?明明就是不同的職業,教師的工作條件何以必須與其他非教師的勞工一樣呢?又,到底教師該符合哪一種勞工的工作條件呢?
其實,各行各業的受雇者原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工作條件,教師的工作條件,例如受法令保障的薪給、退休、撫恤、以及有別於一般勞工的休假方式,本來就是教師這個行業的工作條件,實在不解,何以組織工會以後就要變成跟其他勞工一樣,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權利,有聽過哪一行的受雇者組織工會之後,就必須放棄原有的勞動條件嗎?難道醫師組織工會以後,也意味著必須跟著放棄原有的待遇與工作條件?果真如此,組織工會究竟所為何來?
四、工會法處理組織問題,教師法規定教師權利義務,無擇法適用問題:張文指出,教師組織工會以後,不應「擇法適用」,「有關教師待遇的規定及教師適用的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也不能適用。」「面對教師的選聘與任用,甚至薪資的衝突,到底該引用教師法進行申訴?進行勞資協商或勞資爭議處理?甚而行政訴訟?行政管理的法規應有一致性,總不能隨心所欲的將兩個辦法輪流交替使用吧!」
事實上,工會三法中的《工會法》係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程序與形式、《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的協商程序及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則明訂勞資爭議之處理程序;至於《教師法》主要在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各法所規範的事項不同,根本也沒有所謂擇法適用的問題。
至於有關所謂教師申訴與勞資爭議處理「交替使用」的問題,亦是多慮,《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訂:「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亦即,未來依法屬提起行政救濟之勞資爭議仍依教師原有救濟制度辦理。退一步言,即便在《工會法》通過前,教師之救濟也非僅申訴一途,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俱為教師法定救濟途徑,不存在所稱「交替使用」之爭議。
五、親師關係與師生關係不因教師組工會而有所改變:薛文指出,教師組工會後,「親師夥伴關係變雇傭關係」,又說:「成為勞工後,師生關係改變,教師要以何種態度面對學生呢?教師對教學的熱忱,會有什麼改變?甚至開始被家長要求應有的教學品質後,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會產生什麼變化?」
筆者實在無法理解薛文究竟所指為何。教師組織工會後,親師關係毫無疑問仍然是夥伴關係,公立學校教師一樣受雇於主管機關,私校教師一樣受雇於學校董事會,親師之間到底哪裡存在雇傭關係?至於原有的師生關係也不會因此改變,教師一樣會對教育保持高度熱忱,一樣會盡力傳授學生基本知能,盡心輔導管教學生,也一樣要接受家長的要求與檢驗,特別是在教師加強了勞動意識之後,將更能貼近、理解廣大勞動家庭的需求,為弱勢者的教育貢獻更多心力。
最後,關於教師工會與教師專業的關連性問題,確實值得深究,惟限於篇幅,我們下週再做討論。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