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期待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
經過漫長等待,《工會法》終於在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並解除教師組織工會的禁令,這無疑是保障教師勞動人權的重要一步,然而,對於即將成立的教師工會,坊間仍有不少人抱持疑慮甚至是敵對的態度,諸如:「教師工會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教師工會只關心教師權益」、「教師工會不關心甚至會侵犯學生受教權」、「教師工會不是專業組織」等言論。
事實上,前揭說法不僅沒有學理根據,亦悖離教師工會基本價值,必須加以澄清:
一、教師工會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
不少反對者表示,教師是可以組工會,但要適用所謂勞工的工作條件,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問題是,究竟何謂符合勞工的工作條件呢?明明就是不同的職業,教師的工作條件何以必須與其他非教師的勞工一樣呢?其實,各行各業的受雇者原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工作條件,以教師為例,受法令保障的薪給、退休、撫恤、以及有別於一般勞工的休假方式,本來就是教師這個行業的工作條件,實在不解,何以組織工會以後就要變成跟其他勞工一樣,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權利,有聽過哪一行的受雇者組織工會之後,就必須放棄原有的勞動條件嗎?
二、教師組工會後必須適用勞動法系,不應擇法適用?
這很顯然又是一個誤解,其實,工會三法中的《工會法》係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程序與形式、《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的協商程序及效力、《勞資爭議處理法》則明訂勞資爭議之處理程序;至於《教師法》主要在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各法所規範的事項不同,根本也沒有所謂擇法適用的問題。至於有關所謂教師申訴與勞資爭議處理「交替使用」的問題,亦是多慮,《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訂,「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亦即,未來依法屬提起行政救濟之勞資爭議仍依教師原有救濟制度辦理,退一步言,即便在《工會法》通過前,教師之救濟也非僅申訴一途,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俱為教師法定救濟途徑,不存在所稱「交替使用」之爭議。
三、教師工會只關心教師權益?不關心甚至會侵犯學生受教權?
維護成員權益只是工會組織的基本目標,以教師工會為例,維護教師權益充其量是初級任務,相反地,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及提升教育專業才是教師工會的核心目的。進一步分析,維護教師權益與保障學生受教權之間,大多時候根本就是難以切割的,舉例來說,過去這些年來,台灣的高等教育陷入教育市場化的迷障,「評鑑」與「績效主義」大行其是,於是乎,大學教師為求升等只能犧牲教學以增加論文產量,學校為了爭取更多經費補助也只能配合當局不合理的評鑑機制,試想,如果未來教師工會反對現行的評鑑形式,訴求大學教師在研究之餘不應忽視教學的重要性,訴求教育經費的分配不應獨厚少數名校,表面上,這看似在維護學校與教師的利益,實際上,不也等於在為學生爭取更好的教學品質?
再比如說,隨著日益嚴峻的少子化現象,可以預期各中小學減班與併校的情形也將日益增加,未來教師工會若持續要求政府降低中小學班級人數,或者酌減教師授課節數,俾使教師有更多備課時間,又究竟是在維護誰的利益?以此觀之,師生之間的權益甚至具有高度的關連性與一致性,所謂教師工會只維護教師權益、犧牲學生受教權的指控,根本只是反對者用以污衊教師工會的廉價說詞,其主要目的即在於醜化教師工會。
四、教師工會不是專業組織?
在對勞動人權與工會價值缺乏深刻認知的台灣社會,將工會形容成只會維護成員利益的非專業組織,並不讓人意外,教育部在工會法修法過程中,即曾多次強調,「教師會負責專業議題、教師工會處理權益問題」,然而,不得不指出,將教師工會與教育專業對立起來,不僅汙衊了工會的專業性,也嚴重背離台灣教育現場的經驗。其實,「工會主義」與「專業主義」根本不是零合競爭,完全沒有分開處理的必要性,再以台灣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勝枚舉的錯誤教育決策為例,實在難以想像,未來教師工會看到這些荒腔走板、違反教育專業的決策,難道應該視而不見或噤聲不語?
一個團體究竟是否屬於專業組織,絕非是因為這個組織叫做什麼,而是他做了什麼,一個只關心自身利益的教師工會,就連教師本身都不會願意加入,而一個連教師都不願意加入的教師工會,又怎可能贏得社會的支持?未來教師工會一旦成立,只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實踐教師專業,因為無論是要培養孩子基本的勞動人權概念、或是維護教師的權益、捍衛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專業,都需要一個強大又專業的教師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