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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
全教會:校長也應該組工會
2010-7-13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今年6月《工會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未來教師可籌組產業及職業工會,但不能組企業工會。教師可組工會的消息傳出,校長團體質疑教師是否會在工會法與教師法兩者間擇法適用,影響學生權益。為了釐清疑慮,全國教師會1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有「擇法適用」的問題,未來將「適法適用」。
待遇早有法律規範
面對外界質疑,教師在工會法和教師法之間「擇法適用」,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強調這是誤解,老師的敘薪、退休等條件不會因為工會法通過後重新協商,現行法令早有規範,與教師組工會是兩回事。
他指出,教師的薪資待遇等規範已有另外的法令規定,工會法保障教師組工會的權益,同時也規定工會的功能和義務。「不會在工會法與教師法之間游移,只享權利不盡義務。」未來教師組工會能不能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及提升教育專業,才是教師組工會的核心目標。
劉欽旭表示,工會仍受到法令的約束,也受外界監督,對於提出質疑的校長團體,劉欽旭認為,其實校長團體也應該組工會,可惜校長團體勞動意識不足,才會對教師組工會大驚小怪。
工會仍受法令約束
為了約束教師工會,外界還要求一旦加入工會就不能加入教評會,劉欽旭說:「教師參加教評會又不是代表工會,是因為他本身的專業。」教師本身既是專業人員又是勞工。
對於校長團體的反彈,劉欽旭說,這些意見暴露校長團體對勞動法令不夠了解,如果是對教師工會提出質疑他還能接受,但如果只是曲解勞動法令,他感到相當可惜。他強調教師的專業、勞動權益和學生權益並不衝突,未來教師成立工會後仍以提升教育專業素養為目標,保障學生受教權。
工會法條修正後教師組工會爭議對照表
| 修正前 | 校長協會質疑 | 全教會說明 |
適用法規 | 教師法 | 教師法、勞基法兩者擇優適用 | 勞基法未納入教師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勞委會?教育部? | 教育部 工會事宜由勞委會主管 |
教師身分 | 專業者 | 勞動者?專業者? | 不論加入工會與否,都是專業勞動者 |
與政府關係 | 廣義公務員關係 | 勞務關係?公務員保障? | 受政府、學校董事會雇用 |
資方代表 | 地方或中央政府 | 地方或中央政府?學校校長? | 政府、學校董事會 |
入會 | 非強制 | 非強制 | 非強制 |
聘任 | 廣義公務員保障 | 廣義公務員保障 | 按教師法規定 |
考核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未定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待遇福利 (薪資、工時、勞動條件) | 政府保障 | 勞資協商 (寒暑假返校備課?勞保或公保?續薪?考績?月退俸?) |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爭議、救濟 | 教師申訴制度 | 勞資爭議處理法?教師申訴制度?兩者擇優適用? | 循原有行政救濟管道 |
會務假 | 國家負擔 | 國家負擔?勞資協商後擬定? | 由會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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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張約翰 |
再批工會法 校長協會籲修教師法
2010-7-13
【記者廖雲章綜合報導】全教會12日召開記者會,強調「讓教師工會引領專業進步」、「教師會、教師工會完全沒有分開處理的必要性」,對此,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呼籲,既然各方團體已有共識,教師專業評鑑不該只停留在討論階段,應訂出明確時間表。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必須盡速修法,避免教師工會發生「擇法適用」的問題,否則將無法處理不適任教師。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教師原本是廣義公務員,不能兼差開補習班,但教師變成勞工後,勞工可以兼差,這會讓教育出現很大的道德風險,萬一教師上課留一手,回家開補習班,恐將損害學生受教權。
外界質疑老師成為勞工後,仍享有寒暑假放假支薪福利,既然是勞工,就要以勞資協商為基礎,未來教師是否有寒暑假、工時多長都應該符合《勞基法》規定。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是否需要修訂,須進一步研議。
此外,校長團體指出,《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也應修法,否則讓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未來在政策會議或團體中,占有兩名以上的席次,比校長、家長更有力量影響政策走向。不僅如此,校長遴選制度也要改變,校長做為資方代表,未來教師工會不能參與遴選校長,需由修法解決。
校長團體最在意的一點,是反對教師工會會務假由國家負擔,根據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估算,全國各級教師組織幹部會務假代價為100億,雖教育部說「不至於有100億」,仍未交代會務假經費的來源。
校長團體認為,新增的會務假經費,對拮据的教育預算雪上加霜,他們反對由教育經費撥支。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應負起最大責任,在教師組織工會之前,先修正《教師法》,保護學生受教權,維護校園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