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新聞稿】假的家長選擇權-臺北縣活化課程的家長選擇權落實困難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民國99年8月16日星期一

假的家長選擇權-臺北縣活化課程的家長選擇權落實困難

  教育部於99年7月3日邀集法律專家、課程專家以及實務代表就臺北縣活化課程實驗方案的修正計畫進行審議。審議委員提出:「為維護實驗精神,臺北縣政府應確實執行自願參與機制,家長申請不參加實驗課程之行政作業應朝簡政便民之方向處理,並應保障對不參加者,不刁難、遷怒或記列缺席等,並要避免對學生有不利益的影響,以保障所有學生的受教權。實驗課程之行政作業應朝簡政便民之方向處理。」目前臺北縣教育局表示不參與的家長可以提出申請,但是活化課程因為師資質量問題,中大型學校只能打散上課,無法集中在一個下午上課。

學校實務上無法集中排課以落實家長選擇權

  目前根據全國教師會的估算,66班(含66班)以下,可以有五個年級各選擇一個下午集中排課,但仍然有一個年級的學生無法集中排課。67班(含67班)以上,英語師資數不及每個年級的班級數,無法有任何一個學年可以集中一個下午排課。若要達成活化課程全校均集中排課必須有某一學年前半段班級與後半段班級在不同下午集中排課,且需再加聘學年一半班級數以上的英語師資數,亦即一個年級15班的學校須加聘8位的英語老師。然而這種方式的排課,除了讓目前英文師資不足現象雪上加霜外,還必須所有英語老師均授課5個不同年級的英文課,為顧及英語教師繁重的備課壓力及授課品質問題,絕大多數學校均只能選擇打散活化課程的方式來進行排課工作。

活化課程家長自救會已成立

  一旦活化課程被分散安排時,對家長來說,就是一個假的選擇權,就是一個被綁架的選擇權。家長如果選擇帶走孩子自行安排,就必須在打散的那3節課來學校把孩子接走,然後40分鐘後,再把孩子送回學校,或選擇由學校另行安置學習,但若讓學生自由到圖書館或是校園中其他角落,學生的安全則應由學校協調人力照顧,對學校而言是一個相當大的人力負擔。到最後不僅家長會乾脆選擇讓孩子上那3節的實驗課程,學校人力負擔不來了,也會想辦法「規勸」學生來上那3節課了。據悉已有家長自發性成立活化課程家長自救會(相關訊息可參考http://www.facebook.com/illegal3),顯見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推動之活化課程方案並非受到所有家長的認同,於此狀況下,尤應落實家長選擇權。但是學校不得已的執行方式,卻會讓家長迫於無奈不得不選,反過頭來,教育局還可以指責學校,為什麼不把課集中安排在一個下午,以致無法落實家長的選擇權

教育局刻意推諉落實家長選擇權的責任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在推動的過程中,並未一一徵詢各個學校教師及家長的意願,即以一只公文強制所有現屬國小均須辦理,邇來本會接獲許多臺北縣會員來電反映,若學校無法集中排課或是無法招足英語師資,學校可否停止辦理該實驗課程,學校行政人員是否將因之遭受處分等問題,足見無法集中排課落實家長選擇權及英語師資招聘不足等問題,已造成基層學校恐慌。然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卻於8月4日以北教國字第0990702406號函知各校,依據該函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為尊重家長選擇意願,請預先衡量貴校學生參與情形及家長意見反應,得將活化課程集中或分散編排,以利家長安置學生,並請加強與家長之溝通,申請程序將併同修正計畫另行公布。」顯將落實家長選擇權之責任推諉至各校

活化課程之實施程序已然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

  這是全國性的問題,而不是只是臺北縣學童的問題,如果真覺得英語重要,應該透過合法程序修正課綱,而不是用「加課為你好」的單一角度切入。既然是實驗方案就應該尊重家長選擇權,但是用打散課程的方式,其實就在強迫所有家長都必須接受並參與實驗課程,臺北縣政府推動的活化課程實驗方案的實施程序,已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本會重申活化課程實施程序並未落實家長選擇權

  活化課程實驗方案在師資質量不足的狀況下,許多學校目前都還在進行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是第五次的師資甄選,此外更是處於未具充分的家長選擇權的狀況下,已不符合當初教育部核准的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4項要件,全國教師會在此再次呼籲,教育部應正視並重新檢視當初核准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的四項要件是否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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