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教師自律公約

宜蘭縣教師自律公約
(87.12.19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壹、說明
宜蘭縣教師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成立,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提昇專業形象乃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制定宜蘭縣教師自律公約。
制定程序如下:八十七年九月理事會議議決制定自律公約實施計畫、八十七年十一月理事會議議決提出宜蘭縣教師自律公約草案,並廣泛徵詢意見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頒布宜蘭縣教師自律公約。

貳、條文:
    (宗旨)第一條:教師應克盡職責,以維護專業尊嚴及提昇專業形象。          
(專業本份)第二條:教師應秉持專業自主,以教學及保障學生學習權為第一要務。                   
(專業成長)第三條:教師應積極進修,以提昇教學品質。
(專業精神)第四條:教師應具備愛心、熱誠、理想,善盡傳道、授業、解惑之責任。                 
(專業信念)第五條:教師應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教導學生。
(專業形象)第六條:教師應樹立身教典範,以為學生表率。
(社會責任)第七條:教師應本社會責任,以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環保等素養。
(專業操守)第八條:教師不應違規補習或收受不當利益。
(專業倫理)第九條:教師不應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治團體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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