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我們不缺諮詢性的教審會
2010-9-22
台灣立報
羅德水
在已經結束的第8次全國教育會議中,針對中心議題貳「教育制度與教育資源」方面,提出了修訂《教育基本法》、研訂「地方政府教育基本需求設算」、建置「教育財政資料庫」,以及「研議設置中央層級教育審議會」等建議。
其中,關於「設置中央層級教育審議會」之具體建議是,制定《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特別法,並設立院級(跨部會層次)或部級(教育部層次)的常設性、超然性之「教育審議會」,就「重大教育政策」、「教育改革方向」、「教育制度革新」、「教育實驗計畫」、「教育意見反映」、「其他教育發展相關事項」等提供諮詢或進行審議、協調及評鑑事宜。
質言之,按前揭建議,此一部級甚至是院級之「教育審議會」未來如果成立,勢必成為影響台灣教育政策制定與走向的重要組織,殊值進一步關注。
提高層級能否解決問題?
何以必須成立中央層級的教育審議委員會呢?與會學者的意見主要是,目前教育部相關諮詢委員會繁多,成員多有重複,運作上也有重疊之處,再加上教育諮詢功能也未妥善發揮,設立中央層級「教育審議委員會」確有迫切性與必要性。
筆者基本上同意這樣的看法,問題在於,為何目前體制內之各項諮詢委員會未能發揮功能?成立中央層級的「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後,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就能因此改觀嗎?
或許不妨參考目前各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教審會淪為背書單位
依此規定,縣市政府之「教育審議委員會」之運作已有10年歷史,《教育基本法》之所以授權地方組成「教育審議委員會」,主要是希望透過引進相關團體代表,以合議制之方式,透過審議與諮詢的過程,提昇教育決策的品質與專業性,易言之,就是希望藉由教育審議制度,改變教育行政體系壟斷決策權之情況,惟檢視其運作經驗可知,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充其量就只能做到提供教育行政體系諮詢,多數則難以倖免淪為替行政體系背書的單位。
在行政權依然獨大的氣氛下,一個極為弔詭的情況是,原本抱持期待希望藉由教育審議委員會提升教育決策專業性的教師組織,在認清現實之後,反而希望地方教審會維持低能量的形式運作,以免反過來制定危害較育專業的教育決策。
這樣看來,教育行政體系是否真有接納不同意見甚至是反對意見的誠意,顯然才是教育審議委員會是否得以發揮功能的關鍵。依目前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的運作經驗,未來的中央教審會如果仍然只定位為諮詢性質,就算成立的是跨部會層級的委員會,又能改變什麼呢?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