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校務會議爭議落幕 行動開始
2010-9-29
台灣立報
羅德水
爭議多時的台北市國中小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亦即,究竟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否逕行限制所屬國民中小學之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各國民中小學應以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召開校務會議?在本學年度開學前,終於有了明確的處理方向。
此事之所以出現爭議,源於各關係人對《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見解互異。關於國中小校務會議之召開方式,《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如下: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以台北市教育局為例,向來主張依前揭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訂定所屬學校校務會議之組成方式;相對地,教師則認知,無論地方教育局處如何規定,學校專任教師有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兩造看法迥異,爭議迄今未能平息。
對此,教育部業已於99年8月27日針對前揭爭議做出核釋,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號令: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依教育部前揭令釋,設立學校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有就校務會議成員比例訂定規範之權限,至於各校校務會議究係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則應由各校依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
有人認為,國民教育係地方事務,國中小學校務會議組成方式為縣市政府自治事項;殊不知,主管機關依權責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仍不得牴觸法律。
所以,包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在內、迄今仍然限制所屬學校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地方教育局處,應儘速依教育部前揭令釋,修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名稱為《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辦法》,保障各校自行決定校務會議組成方式之權,並回復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以符法制。
對於長期遭主管機關剝奪參與校務會議的國中小教師來說,教育部的令釋雖是遲來的正義,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國民中小學應儘速循校內民主程序,討論該學校之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如仍決定以代表制方式召開校務會議,則應慎選教師代表,並依相關規定在會後向全體教職員說明會議決議;若各校決定改採全體專任教師出席制,除應提升議事品質與效率外,教師更應踴躍出席,針對各項重大校務提出建言,以具體行動落實校園民主。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