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記者會新聞稿】強烈譴責萬新國中違法資遣老師且未按教師教學專長排課

【全教會記者會新聞稿 991005】

強烈譴責萬新國中違法資遣老師且未按教師教學專長排課

  99年5月31日,屏東縣萬新國中召開第五次教評會,決議按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將該校陳冠州老師(以下簡稱陳師)資遣,待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核准後生效。萬新國中資遣陳師之過程充滿行政濫權,完全不顧法令規定之正當程序。這學期(九十九學年度)起,萬新國中開始不讓陳師教學專業課程(數學),而改教非其專長之「綜合活動」課程,嚴重踐踏陳師之教學專業尊嚴以及漠視學生的受教權。今批露如下:

一、萬新國中胡亂引用法律條文惡意資遣陳師。

  該校於98年11月04日萬新國中召開第一次教評會,以「不當批改數學科段考成績」為由,認定陳師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決議將陳師列為不適任教師,且須進行為期兩個月的輔導。

  教師言行若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共8款之規定,定遭該校教評會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萬新國中最終於99年5月31日召開的第五次教評會中,卻按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議決將陳師資遣。問題是,教師法第15條之規定旨在規範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此條文規定將教師資遣之前提和要件顯然迥異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今萬新國中竟然「病急亂投醫」,胡亂引用法條,欲去陳師而後快,充分顯現行政濫權之至。

二、陳師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發生於該校校長陳敏哲控告陳師妨害名譽期間,萬新國中不顧法令規定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程序,恣意資遣陳師,本會合理推論校長陳敏哲挾怨報復,藉行政權力操控該校教評會整肅異己。

  1. 按《處理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對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之規定,於察覺期階段,學校應於十日內將查證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又按《屏東縣政府審議縣立學校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察覺階段:本府或學校如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下列各目所定情形之一者,學校各業務主管應通知當事人檢討改進,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以上法令規定核先敘明。

  2. 98年10月15日和16日舉行該校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當陳師跟學生檢討完段考考卷後,教務主任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下,沒收陳師所批閱並已跟學生檢討、訂正完考卷分數的三個班級的數學考卷,然後請數位不願具名的老師重新批改陳師所任教三個班級的考卷。從那時起至今,校方始終不給陳師觀看確認原始考卷到底改錯至何種程度此行政行為顯已違反上揭法令規定。

  3. 該校於98年11月04日召開第一次教評會,陳敏哲校長毫不避諱他控告陳師之訴訟尚在進行,理應迴避卻不迴避,仍擔任這次會議主席,也未通知陳師到場說明。陳敏哲校長全程擔任主席,會議最後決議陳師為不適任教師,且須接受為期兩個月的輔導。陳敏哲校長校長此種作為不免令人感到他藉行政權力操控該校教評會挾怨報復、整肅異己。

三、輔導陳師的方式與希望陳師改善「不當批改數學科段考成績」此缺失,明顯不相當。

  陳師被迫被輔導期間,校方並未針對該輔導的閱卷問題擬定輔導計畫,反倒以「輔導者進入教室觀看陳師上課」、「架設監視器監看陳師上課」等方式進行輔導。此等輔導方式根本無輔導之實,顯現的是以不尊重教師專業權與不符比例方式,企圖蒐集更多不利陳師的證據,而非要輔導。事實的確如此,99年5月31日該校召開的第五次教評會決議把陳師資遣,這次會議中出現的理由可不只「批閱考卷問題」,還包括「班級經營問題」、「師生衝突問題」、「教學專業問題」、以及「如何看待自己被提列不適任教師乙事」等。

四、萬新國中校長陳敏哲欠缺教育理念,不但踐踏教師教學專業尊嚴,也漠視學生受教權。

  陳師是數學教師,這學期起,校方竟以陳師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且已遭資遣待縣府核備中,因而認定陳師不適任數學課程教學,改安排陳師教授「綜合活動」課程。此舉毫無學理依據!再者,從以上各點所述,陳師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並遭資遣,顯非其不適任數學教學,而是校方行政濫權、整肅異己的結果。陳敏哲校長辦學的理念和作為不禁令人強烈質疑與不敢領教,實已不適合擔任校長職務。

本會訴求:

一、屏東縣政府立即退回陳師資遣案,責成學校重啟輔導期,確實針對陳師當初被提報疑似不適任事由做出專業輔導,若無成效,自應按法定程序處理。

二、籲請教育部迅速督促屏東縣政府責令萬新國中立即回復陳師之數學專長教學。

三、屏東縣教師會對萬新國中惡意資遣陳師、踐踏陳師教學專業尊嚴以及漠視該校學生受教權,表達強烈譴責。

四、教育部應適法監督屏東縣政府,不宜讓教師被如此迫害工作權及專業尊嚴。

五、促請教育部儘速訂定相關規範,懲處藉行政權力操控教評會惡整教師之校長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理事長 劉欽旭   0917-564996

屏東縣教師會理事長 林益慶  0910-781736  0982-939565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 14-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 ;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 (年功薪) 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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