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校長法 明訂權利義務
2010/10/4
國語日報
楊惠芳/臺北報導
國中小學校長到底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呼籲教育部訂定「校長法」,協會近期將提出校長法草案,希望明確訂定校長的權利及義務。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主任吳清山表示,訂定「校長法」有必要,不只是權利義務,包括校長組織、遴選及評鑑等,都可以明確規範。
張榮輝指出,目前教師有教師法規範,但校長卻是有責無權,如能訂定「校長法」,對校長的決策權與行政監督權、人事權、預算分配權及課程教學領導權等適度規範,將可以讓校長權責相符。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校長遴選以後,校長的權力好像被架空。目前在校務會議裡面,教師占多數,校長常抱怨很難貫徹理念及推展校務,因此,他不反對訂定「校長法」,但並不是一個法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更重要的是重新檢討校長的領導能力。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校長是公務人員的一環,有沒有必要訂定校長法,應先釐清角色定位。如要訂定校長法,他希望校長的任用管理都能法制化,對校長需不需要授課、任期屆滿回任教職等問題,應有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