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人權校園是所有教育人員的責任
2010-10-06
台灣立報
羅德水
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於去年12月10日生效以來,轉眼之間即將屆滿一年。日前教育部宣布,為使人權不再抽象,而是具體地於校園中使師生直接感受,特依《兩公約》之意旨,就國小至大專校院先行篩選14所學校示範學校,進行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內涵之全面檢視,以協助學校更進一步締造人權校園,並作為後續推廣各級學校建立檢核機制之前導示範。
從教師開始推動
幾位參與示範的國中小學校長,受訪時咸認:要推動人權校園,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教師先有人權素養,透過教師身教,才能以理服人,讓學生學習。
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觀諸教育部前揭作為,顯然也認同校園人權應予保障,此處比較值得討論的是,校園人權應該由誰來落實?又該如何落實?依目前方案,教育體系是否可能在明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之修定與改進?
基本上,建構人權校園,除了法制面應通盤檢視外,人的因素尤其不能忽略。我們完全認同示範學校校長所指教的,教師必須具備人權素養,方能引領學生認識基本人權概念,教師應該怎麼做呢?
要言之,除了以專業知能輔導管教學生、維護學生受教權外,教師更應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勇敢提出建言,特別針對校內各重要章則是否有牴觸《兩公約》者,主動提出修正建議,以身作則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參與公共事務。
速立各項人權法案
話說回來,落實校園人權,絕非僅僅只是教師單方面的責任,教育官員與校長除了要求教師應有人權素養外,顯然還有更為要緊的任務。
以官員為例,應該看到,比起個別不適任教師對學生受教權之侵犯,行政首長以一己之私執意推動之錯誤教育政策,影響層面尤為深遠全面,要建構人權校園,教育官員豈可一方面要求教師,一方面卻又對違反教育專業的錯誤政策視而不見?
此外,教育部除要求各級學校全面檢視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牴觸《兩公約》外,似更應率先檢討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規與行政措施,顯而易見者,如甫通過之《工會法》對教育人員勞動三權之歧視與差別待遇,以及刻正在進行修法的《教育基本法》、《教師法》與《大學法》,對教師申訴與教師組織參與法定組織的不當剝奪,均有必要儘速提出補救措施,否則通令各級學校檢討的正當性何在?
校長更應以理服人
最後,以學校校長為例,校長當然應該要求教師具備正確人權概念,然而,對於基本人權的理解,似乎未必與職位成正比,無可諱言,或受限於養成教育之不足,或由於自身對受雇者勞動基本權的誤解與偏見,迄今為止,確實尚有不少校長視教師工會如洪水猛獸,甚至視鼓吹組織教師工會的教師如寇讎,以這樣的人權水平,卻又要求教師應具備人權素養,又該如何以理服人?
即便不談教師工會的爭議,做為一校之長,校長亦應自問,自身是否具備基本法律素養?是否認識重要教育法規?是否可以獨力主持會議?是否願意傾聽不同意見?是否敢於抗拒非教育專業的外力干預?凡此種種,重要性恐怕都不亞於要求教師具備人權素養。
是的,落實校園人權不應淪為口號,建構一個尊重學生、家長與教師的人權校園,確實是所有教育人員共同的責任。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