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13 台灣立報
教師會會務假是基本權利
■張旭政
台北縣政府在今年6月取消台北縣教師會的會務假,這一舉措引發了不小爭議,也引起教育界討論教師會幹部是否應給予會務假。到底教師會幹部該不該給會務假?這必須從「會務假」的性質來看。
教師的團結組織
首先,必先明瞭的是「教師會」的性質。教師會的產生是起因於90年代初期,教師爭取組織工會,但政府又不願意開放,因而在妥協之下產生了「教師會」,其性質為基層教師的團結組織。所以法律對於受雇者團結組織的保障,教師會也該擁有。
眾所周知,工會是團結組織,乃基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衍生而來的制度性保障,此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也有明定,除了軍警(公務人員)之外,人人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因此,法律上賦予團結組織的權利也比一般社團來得多,例如:訂定團體協約的權利、勞資爭議(罷工)權利等。
以我國工會法第36條為例:「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即便是不得組織工會的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協會法中也訂有「協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幹部得請公假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第50條)可見得,團結組織幹部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乃是基本的法定權利,教師會亦同。故認為教師會幹部的會務假無法源依據者,其實是不瞭解基本人權所致。
會務假於法有據
當然,從形式法上來看,教師會不是工會法的工會,教師法也未明訂應給與教師會會務假,但從工會法與公務人員協會法來看,教師法未賦予教師會會務假乃是明顯的立法疏漏,此一立法疏漏可以用法理、慣例、法院解釋或行政機關的函釋加以填補。教育部一連串針對會務假所做出的解釋,可視為行政機關的函釋,這只不過是彌補立法疏漏罷了,說不上寬待教師會,各縣市政府、學校當然可以據此核予教師會幹部公假以辦理會務。
大部分的縣市政府尊重教師會的基本權利,給予教師會幹部會務假,並已形成慣例,少數縣市政府只因為教師會對政策提出不同意見,惹惱了首長,首長便不顧法理、慣例,不尊重教師會的基本權利,以一紙公文取消會務假,讓社會見識到什麼是氣度狹小、挾怨報復;縱使如此,教師會幹部還是依據各該縣市政府的決定,取消會務假。由此可見教師會是很遵守規定的,大多數縣市政府依據法理、慣例、教育部函釋給予教師會會務假,教師會據以辦理,怎麼會於法無據呢?
事實上,該檢討的是有些教育團體,只不過是一般社團,卻能讓縣市政府用公款調派2名代理教師至該會辦理會務,是否有用國家資源圖利特定人之嫌,監察院應該要好好查一查。
對政策提出多元看法
教師會過去一向以專業立場,對政府教育政策提出看法,多數認同並支持政府主張,只有對少數不符合專業且媚俗的政策提出批評,例如一綱一本、免費營養午餐、英語活化課程等。民主國家的各項政策本應尊重各種多元化的意見,教師會幹部從專業及基層教師立場對政策提出針貶、並以教師代表身分與政府進行各種溝通,不但可以提升教育政策的品質,也讓教育機關和廣大基層教師有單一對口單位,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
所以,教師會對整體教育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只有少數抱持威權心態的政治人物,才會認定教師會是干擾政策執行的搗蛋份子,欲除之而後快,而取消會務假就是第一步;同時,又以會務假影響教學為由,企圖詆毀教師會。
事實上,教師會幹部兢兢業業,不敢在教學上有所懈怠,因會議而請假實在是不得已的措施。不過,各縣市有會務假者,大多數為1~3人,僅極少數大型縣市有6、7位左右的幹部得請會務假,這對動輒3、40位以上學校教師調府辦公,還加上候用校長調府實習的各縣市政府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
況且,各縣市政府經常一個會議、研習就要求各校派員參加,動員的人數數十、數百,動用的代課教師人次不知凡幾。然而,這些請假都是為了提升整體的教育,乃是必要的舉措,教師會予以尊重。同樣的,教師會也是為了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而努力,社會並未質疑會務假的必要,反而是身為教育主管的行政人員質疑會務假影響教學,其中的緣由不言可喻。
■教師會秉持專業,對教育政策提出針砭,力求提昇政策品質。圖為全國教師會9月26日發動教師聚集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為爭取私校教師退撫保障,要求政府信守承諾。(圖文/本報資料室)
學校應加強人權觀念
教師會對教育政策提出不同意見,乃是為了提升教育品質,往往卻被教育主管認為是搗蛋份子而加以打壓,台北縣政府取消教師會會務假就是一例。此事除了凸顯部分縣市首長的民主素養不夠外,也顯示了人權觀念有待提升。
令人遺憾的是,少數校長發表文章附和此一舉措,論法卻不提法治國家中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反以行政機關的枝微末節來限制人民的重要權利,凸顯人權觀念有待提升;同時,以下下級機關首長身分指責教育部函釋違法,非但欠缺公務人員應有的行政倫理,也顯示不明瞭行政指導、行政規則等意涵,誤以合法為非法。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少數校長該如何帶領學校實施人權教育、提升學生的法治觀念呢?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