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轉型】從教師會到教師工會

從教師會到教師工會
☉任懷鳴2010.9.1

今(2010)年6月1日,屹立八十年的《工會法》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得到全面修正;多年來,「教師不得組工會」的禁令,也終於在這次修法得到突破。

持平而論,這次《工會法》的修正通過,與其說是教師會(或工會團體)推動的,倒不如說是「馬總統意志」所促成。事實上,教育部從一開始就是反對教師組工會的;2007年3月,當賴幸媛版《工會法第四條修正案》(教師工會解禁)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後,教育部旋即提出《教師會法草案》作為因應,甚至對外宣稱「如果教師要組工會,就取消(教師)月退」;此後,政府對「教師不得組織工會」從未鬆口,而《工會法》修法也毫無進展。

直到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案、以及兩公約的《國內施行法》;5月14日,上任剛滿週年的馬總統更在台北賓館舉行盛大的簽署儀式,以展現其「人權治國」的決心。由於《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於是,勞委會很快就提出全版的《工會法修正草案》;5月7日,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也迅速審查通過,其中便有了「教師可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的條文。之後,僅管全國教師會及各大工會團體對部分條文表達不滿,但朝野兩黨基本上是虛與委蛇,最後則略事退讓;於是今年6月1日,立法院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姿態通過行政院版的《工會法》,其內容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其實大同小異;至於教師會要求的企業工會(即學校教師工會),則依舊未能過關。

許多人可能覺得好奇,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非得組「教師工會」不可呢?在說明之前,讓我先交待一下教師會誕生的歷史。

■教師會的前世今生

教師會的誕生其實是起源於台灣80年代的「教師人權運動」。1980年代,台灣社會開始掙扎著從威權主義轉型到民主自由的體制,而1987年的解嚴則正式宣告台灣社會力的解放;於是,不但政治改革運動如火如塗地進行,許多其他新興的社會運動同樣風起雲湧。這些運動包括: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婦女運動、勞工運動、農民運動、學生運動、教改運動、以及教師人權運動。

1987年8月23日,石文傑、李勤岸、盧思岳等幾位「教師不當解聘事件」的當事人,在台北市耕莘文教院發起成立了「教師人權促進會(簡稱教權會)」,其宗旨就在「維護教師的工作權」,而訴求當中也明列了「開放教師組工會」及「賦予教師罷教權」。此外,愈來愈多的教師申訴案件也讓教權會意識到,制訂一部保障教師工作權益的《教師法》,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

在教權會的催促中,教育部先後於1987年底及1988年8月成立「教師法研究專案小組」及「教師法諮詢委員會」研訂《教師法草案》,以處理「教師身分與地位不夠明確、教師權益未獲合法保障、教師離職給付制度不一致、教師申訴管道未建立、教師專業組織功能不彰」等問題。然而,這些作為其實只是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拖延戰術;因為,直到1992年,立委謝長廷提出《教師法草案》(實際上是由教師組織–教權會、振鐸學會及家長團體–主婦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所共同研擬),教育部才終於在1993年提出官方版草案。而在關於「教師組織的組成」,官方版草案卻只有一條陽春的規定:「教師為樹立研究典範、研究教育問題、調解教育糾紛、維護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得依法組成專業團體。」1995年7月14日,在民間團體的強力動員下,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謝長廷版的《教師法》,「教師會」則正式成入法,法條中,教師會具有單一層級式組織(三級教師會)及壟斷性代表,並擁有相當程度的決策參與權;然而,「會務幹部之會務假、政府經費補助、以及罷教權」也因為民間的共識不足,終於未能在法中獲得確認。

《教師法》通過的半年後,第一個學校教師會在台北市萬大國小成立;1996年7月27日,第一個地方教師會–高雄市教師會成立;1999年2月1日,全國教師會也在「超過全國半數縣市教師會成立」之後依法組成;三級教師會於焉成形,成為「教師衝撞體制後,實踐與展現教師團結」的具體象徵。

■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

2003年12月,國際教育組織(Education International, EI)亞太年會在台灣舉行,當時,負責總協調的亞太區祕書長馬修斯先生(Aloysius Mathews)曾私下問教師會的幹部:「為什麼你們是Association(協會),而不是Union(工會)呢?」當我們用半生不熟的英文解釋了半天,馬修斯先生仍一臉困惑的說:「可是,實際上你們就是Union(工會)啊?」馬修斯先生固然不理解,國民黨政府以及繼承了國民黨傳統的陳水扁政府,對「教師組工會」有著天生的恐懼感,因此,教師組織叫什麼都可以,就是不能叫作「工會」。此外,當時教師會的幹部也沒向馬修斯先生解釋清楚:其實,教師會並未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新版的《團體協約法》詳細的列出「工會可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事項」,其內容幾乎無所不包;然而,目前《教師法》對於「教師會可與雇主協商的事項」,卻只有一條陽春的規定:「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此外,《教師法》並沒有對拒絕協商的一方,制訂禁制或懲罰條款,以致於教師會擁有的法定協商權是「被動的協商權」;換句話說,雇主(政府)如果不跟你協商,你也拿他沒輒。還有,如前面所說,《教師法》並未賦予教師會發動罷工或任何法定的爭議權利。

然而,當2004年6月23日台北市勞工局駁回「台北市教師工會」的立案申請,台北市教師工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再次上訴之後,2007年2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卻仍予以駁回。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上是這樣寫的:「…該法(指《教師法》)第26條係有關教師成立專業團體之規定,在學校為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此項規定即為教師集會與結社權行使之方式。…。因教師與勞工之工作性質不同,故有關集會、結社權之行使亦應有不同方式,因此立法考量將教師組工會之權利於工會法排除而由教師法取代,並無剝奪憲法第14條所賦予教師之集會、結社權,亦無違背該法第7條所謂之平等權及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又說:「…查各國法制、民情均有不同,甚至人民對法治之接受度亦有不同,因此以教師法取代工會法對於教師集會、結社權為規範,乃立法考量,非行政機關所得置喙,況我國並非不准教師有集會結社權,僅因法律用語不同至其名稱與他國有異而已,並非有悖國際趨勢或國際公約。至茍真如上訴人所稱現行教師法對教師勞動權之保障有不足,亦可藉修法方式予以改善,然此亦非身為行政機關之被上訴人權限範圍。…」簡單的講,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師已經有教師會了,不必非成立工會不可!但言下之意卻也證明了:教師會的功能的確與教師工會不同。

事實上,也正是因為教師會發現:政府並沒有誠意在《教師法》中賦予教師充分協商權及爭議權,教師會才終於決定在2002年發動「928教師大遊行」,「組工會」也成了遊行當天的主要訴求。

■教師會向教師工會過渡的難題

從事後的發展來看,2002年的「教師大遊行」對教師工會的促成,其實並未產生預期的效果。

教育部為了化解當年「教師大遊行」的壓力,曾在2002年9月11日,由次長范巽綠會同「教師與教師團體之定位與合理協商、協議權工作小組」的成員曾憲政、劉進興二人,與全國教師會代表簽下協商備忘錄:「教育部基於世界潮流、憲法精神、及我國之民主發展,與全國教師會達成共識,即應保障教師之勞動三權,包括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2003年1月19日,教育部長黃榮村受邀出席全教會會員代表大會上,也答應儘速修訂《教師法施行細則》,以建立協商機制。終於,2003年9月9日(「928遊行」前夕),教育部正式公佈《教師法施行細則》,除了協商機制(24條),並増訂24條之3:「各級教師會理事長、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應給予公假」及其授課節數相關規定,以及「各級教師會理事、監事及推派之教師代表,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應給予公假。」

然而,在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情況下,2003年10月30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在六位出席委員(其中四位為執政黨民進黨、二位台聯黨)毫無異議下的情況下,決議通過「更正或廢止《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教師會至此才終於醒悟,政府的承諾只是某種程度的兩面手法。於是,教師會「透過《教師法》達成『教師會等同工會』效果」的策略,正式宣告失敗。

此後至2008年,教師會「衝撞教師工會禁令」的行動,遂逐漸消弱,最終步入沈寂。其間,雖有間歇的「舉事」,亦僅算是即興式的「游擊隊戰法」。例如2003年12年6日同一天,部分全教會幹部及台北市教師會幹部分別成立「全國教師工會」及「台北市教師工會」(2004年6月3日、23日,勞委會與台北市勞工局分別予以駁回);2004年6月26日,「高雄市教師工會」正式成立(方來進任局長的高雄市勞工局核准立案,但市長謝長廷卻未簽署立案證書,陳菊擔任主委的勞委會亦以「於法無據」駁回勞工局的核備);以及2006年4月30日,「南投教師工會」的成立。倒是2007年3月22日,由於台北市教師工會的推動,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初審通過立委頼幸媛的《工會法》第4條修正案,突破了教師籌組工會的禁令;但有趣的是,民進黨執政下的教育部,卻表達「不希望教師組織與工會法綁在一起」;並表示教育部已擬訂《教師會法草案》,希望單獨處理教師組織工會事項。然而,此案最後仍以不了了之告終。

倒是「第二戰線」,展現出全國教師會較為恢宏的戰略視野。2004年10月後,全教會新任理事長呂秀菊認為:教師會的核心問題在於「教師無法認清的階級處境,組織必須盤根基層經營,從而蓄積脫困能力。」於是,一方面積極參與工運、社運活動,另一方面則巡迴各地方教師會,傳達「教師工會為進步社運的領航者」的論述。2005年3月,全教會籌組「工會推動小組」,並著手研擬《推動工會行動策略》,最後則提出「未來修法遊說應以《工會法》為主、《教師法》為輔,並在三年內完成『教師組織工會』或『教師會工會化』」的行動綱領。2005年5月1日,全教會與全國各大工會共同舉辦「工教聯合大遊行」,首次以具體行動展現教師對勞動者的身分認同,此舉也可說是台灣勞工運動的重要里程碑。此後每年五一,全教會也都以伙伴的身份,參與工會團體的相關活動。

如文章開頭所說,「教師工會」得以在《工會法》中突破,其實是肇因於2009年馬總統促成的《兩公約》。馬政府對協助工會發展的誠意,固然還值得觀察;但比起各種外在難題,教師會要向教師工會過渡,其「內部困境」恐怕才是更值得主事者關切的問題。作為教師會的幹部,筆者願意提出個人的粗淺觀察:

一、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競合:

1.《教師法》尚未修法,其中教師會的地位(壟斷性代表)及功能(決策參與權)應該怎麼調整,才不會和教師工會產生惡性競爭?或者,是不是應該修法廢除教師會?這些問題,教師會內部尚無共識。

2.教師會轉型至教師工會,亦有技術性問題待解決,包括:集體入會的方式、財產轉移的程序…等等。

二、基層教師的心態:

1.一般教師對「教師工會」缺乏深刻信仰,容易從功利角度思考問題;當面臨外界質疑,對「籌組教師工會」,一般教師有退縮的可能。

2.「擴大組織基盤」及「組織弱勢受雇者」乃組織發展的一體兩面,亦應是教師工會未來之重要發展方向;但基層教師的自利性格,恐將阻礙教師工會的組織拓展。例如,會員可能會要求幹部專注於現職者之職業保障,對於學校職場中的非典型雇用(代理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問題,態度可能傾向忽視或排斥;尤其在少子化的減班壓力下,態度恐更趨保守。

三、教師會幹部的認知與態度:

1.部分教師會幹部似乎更關心本身的既得利益(決策代表權、會務假),其實並不真心推動教師工會。

2.教師工會的「進步性使命」,包括:啟迪教師受雇者之階級認同、反思學校教育與經濟、權力的關係、實踐弱勢關懷…等等,不但是教師工會「扭轉社會觀感」的重要手段,也是未來「發展組織」及「擴大社會影響力」的重要策略;但大部分教師會幹部對此,似乎仍未有深刻的體認。

3.地方層級幹部對台灣工運歷史相當陌生,未來,教師工會在參與台灣工運的重點方向與合作模式,教師會幹部們恐怕也還沒有清晰的概念。

■教師工會的未來

明(2011)年5月1日勞動三法正式上路之後,台灣的教師工會究竟會呈現什麼樣貌?或者,新生的教師工會將對台灣社會產生什麼影響?筆者自然無能解答。但作為一名關切台灣正向發展的國民,筆者願意表達幾點期待:

首先,建議教師會:這次《工會法》的修訂,既然不是教師會促成,其內容不理想也就不必視為組織的失敗。其實,教師會反而應該將這次修法結果當成一個機會,包括「化解民眾對教師工會疑慮的機會」以及「教育一般教師認同工會的機會」。由於長期以來威權教育的結果,「工會是毒蛇猛獸」的印象,幾乎成了大部分國人的潛意識,「天地君親師」的意識桎梏,更是阻礙教師組工會的心理魔咒。如今,執政者主動修法(不論是否真心),它所造成的「政治正確」,將有助於扭轉國人的心態。當然,這也需要教師工會在未來的表現,逐步去應驗民眾對教師工會的正面期待。因此,建議未來的教師工會,除了標舉「工會主義」,也應同時加強凸顯「專業主義」的形象;此外,為了展現知識份子的進步性,對於社會上的進步議題(不論環保、人權、民主、法治),教師工會也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

第二,提醒廣大的教師:與其期待政府,不如自立自強;而「積極參與組織」才能讓自己的聲音被聽到,不論這個組織叫作教師會,還是叫作教師工會。參與組織不是為了爭權奪利,不是為了搞小圈圈,而是為了「善盡公民的責任」。台灣未來的民主深化,不能只靠選舉或代議政治,而需要更強大厚實的「公民社會」,以進行對政治部門的監督、甚至參與。而所謂「公民社會」,其實就是指社會上各種可以凝聚人民共識的「民間組織」。教育工作者在教導學子成為「稱職公民」的同時,自己其實也該以身作則才對。

最後,懇請家長或社會大眾:以平常心來看待「教師組工會」。其實,筆者也是一位現職家長,對教育現場及部分教師也有不滿;但「教師組工會」與「師師相護」,畢竟不能畫上等號。我們看到一些先進國家的教師工會(例如芬蘭、日本),對於推動教育的進步,甚至發揮著關鍵的力量。「教師組工會」和「醫師組工會」是一樣的,那是他們的基本權利;事實上,相較於雇用他們的老闆(政府或企業),「教師工會」或「醫師工會」只不過是一個與之平等對話的力量而已。歷史告訴我們,有能力壓迫人民的,從來不是沒有權力的工會或民間團體。未來,就算教師工會表現不佳,它的危害也不可能大於一個糟糕的總統吧!?而糟糕的總統,我們不是忍受了好多個了嗎?

(本文應《高市勞工季刊》之邀約而寫,將發表於該刊2010.09.25之第79期)


資料來源:
任懷鳴的 BLOG
http://www.wretch.cc/blog/alexr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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