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涉性侵 停聘期間不發薪
2010-11-6
中國時報
【葉芷妘、陳文信、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未來若有教師涉及性侵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靜候調查期間,不發給半薪,必須到調查完畢還給清白、依法回聘後,才可補發全部本薪。
台中市某國小九十六年間驚傳男性教師性侵多名男學童,而校長竟為包庇狼師而隱匿事證的案件。立院除通過修正案,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在半年內提案修法,對校園性侵案中隱匿事證或延遲通報的校長、主任追究刑事責任。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支持修法的方向,法令的通過,更可以讓性評會調查小組的效能提高。不過,她也強調,性侵案件不會因為有這個法就可以完全杜絕。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也表示,大方向支持法案,法案通過能夠達到嚇阻作用,減少性侵案件的發生。
不過他表示,教師的薪資結構是本薪和學術研究各占二分之一,過去停聘期間仍可支領半數本薪,其實只有支領本薪的一半,法案通過後,決議不發薪,對於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來說,是否侵害人權值得討論。
全教會秘書長吳忠泰則表示,根據教師法,只要教師有疑似性侵狀況發生,性評會就要在一個月內調查完畢,所以不發薪對教師影響層面不大,應該加強重視,未來發生相關案件時各單位的處理速度。
涉性侵害教師 停聘不再給薪
2010-11-6
〔自由時報記者陳慧萍、胡清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修正案,未來涉及性侵害案件之教師,停聘期間將不能再領取半薪;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定無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後,才能補發全部本薪。
判決無罪回聘 才能補發全薪
院會另通過附帶決議,未來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校長、主任明知卻隱匿事證、不通報或延遲通報者,應負刑事責任;教育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對於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內容,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肯定,並指出過去不少案件調查期間都很漫長,讓涉案老師一直領半薪並不合理,同時,在修正案三讀通過後,也可給予學校的調查小組不得拖延的壓力,更需要確實掌握處理進度,有助於提高效能。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強調,教師法已規定教師若涉及性侵害案件,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必須在一個月內調查完畢,全教會支持速審速決,希望往後性侵案件能從速調查和處理。
全教會盼性侵案 能速審速決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通過「狼師條款」,涉及性侵案件的教師,其服務學校應於知情後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停聘,並靜候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但是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教師於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趙麗雲等立委認為,狼師惡行重大,停聘期間居然可以領半薪,有失社會公義,因此提案修法。
趙麗雲表示,校園狼師惡行重大,且涉及犯罪對象是同校中處於絕對弱勢之學生,若該類教師在停聘調查期間仍可領取半薪,校方有變相支持之虞,受害學生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