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活化課程」凸顯教育維權法制不備
2010-11-10
台灣立報
江榮祥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推動全面辦理「活化課程實驗方案」,聲稱具備尊重課綱規範、自願參與機制、保障受教權益以及完備共識程序等四項合法要件。實則,大有疑義:
一、所謂的「活化課程」是在「語文學習領域」節數之外再加「英文」三節,已牴觸國民教育法第1條、第7條規定之「五育均衡發展」,及小學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之意旨;並逾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關於「學習總節數上限」及「語文學習領域佔領域學習節數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規範。
二、政府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取得家長之同意。然而,依教育局規劃之「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係「預設」全體家長已「同意」參與;若家長決定不參與,反而必須另填「自學申請表」,並須經學校及教育局審查通過;但是,所謂的「自學」已涉及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顯與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意旨完全相反。
三、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也是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使兒童面臨超量學習節數,顯然妨礙其身心健全發展(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核已侵害學生受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保障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附屬於教育局之教育審議委員會「橡皮圖章」式的決議,並不等於各界共識。若要取得共識,教育局即須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不過,縱使有共識存在,依前述理由一至三,亦不得強制實施「活化課程」。
綜上可知,「活化課程實驗方案」難謂合法,當如何救濟?教育基本法第15條固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然囿於相關計畫並非行政處分,依現行行政訴訟法制,無從撤銷;反對「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之學生、家長及教師或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教育局停止依據該方案實施一切行為,或是依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公法法律關係不存在。
至於學校實際推動「活化課程」之諸般具體措施,若學生、家長及教師認為合法性有疑且損害個人權益,有權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所示之「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進行申訴;申訴之結果相當於行政處分,申訴人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撤銷訴訟。惟現行「台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仍係台北縣政府於89年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業於92年間廢止)所訂定,且依該要點亦僅限於「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始得提出申訴,足見台北縣政府並未依法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適足以凸顯其行政怠惰,以及教育基本法維權法制之不備。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