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不該走回頭路
2010.11.12
台灣立報
【新竹教師會訊】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為修訂現行原屬行政法位階的「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改為「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原要點於9月第12屆第8次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近期可能在11月中送市議會第2次會期審查,此舉未來本市校長遴選機制審議權,將從市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移轉至新竹市議會。
新竹市教師會根據歷次參與修法討論的經驗,原要點除了法規名稱變更外,條文內容亦可能同時進行大幅修改。
新竹市教師會主張:一、遴選通過門檻明確定為2/3。現行辦法即採2/3通過門檻。能夠獲得2/3的同意票可幫助校長取得絕大多數認同,順利推動校務。唯有將通過門檻確定在2/3,較可選出真正優秀的人選。二、持續開放外縣市校長參選資格教改以來,本市率全國之先開放外縣市校長報名參選,現已成為各縣市效法的對象。
新竹市為高科技文化城,邁向國際化的城市,校長遴選制度自然朝開放方向設計,新竹市的教育力評比優於其它縣市,更以前瞻的教育觀見著,此其時應成為帶領全國教育前進的領頭羊。
寄望委員人數能恢復至民國88年立法時的333制。現行辦法採15人制,府聘9人,家長代表3人、教師代表3人,府方已然多數。將遴選委員組成方式修回88年立法舊制,也就是家長、教師、市府(公正人士)三方各3人,方能平衡多元參與的機制,符合校園民主的精神。
333制就是行政代表3人、家長代表3人、教師代表3人。如此委員角色平衡,可發揮實質遴選的精神,達到民主多元的公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