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論教師組織參政

教育論壇: 論教師組織參政
2010-11-24
台灣立報

■羅德水

眾所矚目的五都市長暨市議員選舉將於本週六登場,一如往例,各相關縣市教師會均有程度不一的參與,有關教師組織如何參與政治,之前已做過許多討論,今再補充說明如下。

NGO參政理所必然:定期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徵,壓力團體或公共利益團體,為了爭取組織成員與公共利益,平日必須透過政策遊說以完成組織交付的任務,到了選舉,最常見的作法就是進行推薦與輔選,此次,台北縣市、台中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縣市教師會,無論是辦理政見座談,或是提出教育政策要求各候選人簽署支持,均是壓力團體典型的作法。
推薦應恪遵組織程序:教師會係素質整齊的公民自治團體,說到底,其成立之主要目的,即在於推動校園民主與教育決策之專業化與合理化,因而教師組織極為重視組織民主程序,基此,教師組織在推薦優秀候選人時,更應恪遵組織推薦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爭議,並具體落實組織民主。
組織參政應遵守相關法令:關心政治、參與政治固然是NGO影響政策形成的重要途徑,惟以教師組織之成員而論,仍應顧及相關法令規範。
《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訂: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亦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職是,學校教師不應於課堂談論對特定政黨與候選人之好惡,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選舉期間尤應遵守行政中立,以免因起爭議。參政應兼顧會員權益與教育專業:教師組織肩負會員教師期待,要求各黨候選人支持教師權益實乃理所應然,除此之外,組織尤其應該提出符合教育專業、有利於教育專業發展、有利於學生受教權益之各項進步教育政策,方能彰顯教師會的專業組織形象。組織參政應確保主體性:台灣政黨政治發展至今,業已形成國民黨、民進黨兩黨對決態勢,教師來自於社會,其組織成員之政治光譜無異於社會,組織於推荐與輔選過程,均應確保組織之主體性,避免淪為特定政黨之外圍團體,方不枉NGO參政的初衷。

最後,對教師組織而言,真正的挑戰或許在選舉結果揭曉後才開始,要如何讓政黨與候選人兌現選前承諾,仍有待選後持續的遊說才能竟其全功。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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