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新聞稿】勞工工作年資35年,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達八成

勞工工作年資35年,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達八成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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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勞工退休所得替代率可達102%,其中勞退新制所得替代率可達46%一節,勞委會表示,自94年施行勞退新制以後,有關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估算如下,如以每年薪資成長率1%、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報酬率4%、平均餘命20年之假設前提下,勞工工作年資35年之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為27.4%(全教會註:只計算雇主提撥6%)。另勞工保險自98年1月實施年金給付制度,每年所得替代率為1.55%,保險年資35年者之所得替代率為54.25%,兩者合計勞工退休時所得替代率約達81.65%。惟勞委會強調,勞退新制實際上之所得替代率,將受薪資成長率、工作年資、基金投資報酬率與平均餘命等因素之影響。

勞委會表示有鑒於73年施行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達退休要件,始有退休金請求權,往往難以成就退休要件,無法領得到退休金,為解決此一困境,勞委會多年致力於推行退休金改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採行確定提撥制,勞工領取退休金之工作年資採計不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每一工作年資,雇主均須為其提繳退休金,以加強勞工老年所得經濟安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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