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異哉! 所謂校園民主 影響校務發展者
2011-1-26
台灣立報
■羅德水
校園霸凌問題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各界提出許多因應對策,政治大學教育系周祝瑛教授於民國100年1月9日以〈校長遴選制度,防霸凌絆腳石〉一文投書《聯合報》民意論壇(http://udn.com/NEWS/OPINION/X1/6083537.shtml),直指「校長對於遴選制度有疑慮,不敢進行大刀闊斧的校務改革」,甚至「為了明哲保身,對校園霸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錯失防微杜漸的黃金時間」,又說「教師法的修改,舉凡教師的聘任、申訴、解聘、授課、課務編排等問題,都採校園合議制,對校務運作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校長人事權受到限縮」。周於是建議:「徹底檢討校長遴選制度、增加校長治理校園的權責,會是防止校園霸凌的第一步。」
基本上,周文提到的三個概念,「校園民主」、「校長遴選」、「霸凌防制」確實都是目前中小學校園內的重要議題,惟若把彼此的因果關係簡化成「校園民主影響了校務運作」、「校長遴選使校長不敢進行校務改革」,甚至因此「影響了霸凌問題的處理」,就大大值得進一步釐清了。
校園民主是台灣解嚴以後政治民主化的後繼產物,事實上,攸關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係於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國民教育法》有關校長遴選之條文則在88年2月5日生效,至於有教育憲法之稱的《教育基本法》則於88年6月23日公布,三法之公布或修正離民國76年的解除戒嚴業已有一段時日,亦即,相對於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中小學校園民主的起步實不能謂早。
校園民主化 打破一言堂
為何必須推動校園民主化呢?要言之,戒嚴時期之校園其實就是當時社會的縮影,教育體系也是個由上而下的一言堂封閉系統,無論整個教育行政體系或個別校園環境,確實都遠比現階段來得有「秩序」與「規律」,因為斯時無論教育決策、教科書內容、甚至校園內的公共事務,要非上級長官說了算,就是校長說了算,教師除了專心在教室內教學、認真執行行政機關交辦的各種教育的與非教育的業務外,對於校園內的公共事務其實少有著墨空間,遑論參與整個教育政策的討論。
毫無疑問,這樣的校園總體環境,既不利於教育改革的推動,更與日趨多元化、民主化的社會氣氛格格不入,為了根本改變教育體系內一元化的決策與思維,法制面首先必須鬆綁解禁,於是《教育基本法》明訂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意在使地方教育決策更加多元、專業;《教師法》明訂成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審議教師之聘任、解聘事宜,並明訂建立教師申訴制度,且規定教師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凡此,蓋因確立「公教分途」之後,教師相關權利義務亟需予以法制化之故;《國民教育法》則對於「學校校務會議」、「教科書選用」、「校長遴選」做了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不外希望透過合議制委員會的專業討論,打破以往一言堂式的教育決策模式,並提升教師的專業自主。
合議制決策 不阻礙改革
然而,按周祝瑛教授的說法,這些教育法制的鬆綁、教育決策的多元化,以及諸多校園民主化的相關作法,似乎妨礙了校務運作、限縮了校長的人事權。應該要問的是:周教授理解的校務運作模式為何?校長應該有怎樣的人事權?難道合議制的決策品質與專業性不如威權領導與一人決策?
至於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得校長不敢進行校務改革,甚至錯失防制校園霸凌契機的說法,尤其不知所為何來?
所謂校長顧忌遴選制度以致於不敢改革的說法,無疑是影射教師係校長遴選的「有力人士」,先不談迄今為止校長遴選仍一如官派、徒具形式的事實,在探討為何校長不敢進行校務改革前,或許應該先問,校長想進行什麼「校務改革」?校長的職責難道不是「秉持專業」、「依法行政」?難道不是鼓勵教師、家長參與校務會議並踴躍提出建言?難道不是依法定程序議處「不適任教師」?難道不是依法定程序積極處理校園霸凌問題?難道不是勇於抗拒各種違反教育專業的壓力,讓校園教學正常化?一個中小學校長如果能做到這些,又哪裡還需要進行什麼「校務改革」?
校長遴選制 需持續檢討
以八德國中為例,原任校長之所以不受教師歡迎,根本不是因為教師厭惡校長勇於任事,恰恰相反,是教師希望校長積極處理校園霸凌而不可得;話說回來,校長遴選制度果真能讓所有優秀校長適才適所,八德國中又如何可能淪落至此?該校教師又何需哀哀無告、四處陳情?所謂教師主導校長遴選制度的說法,根本完全背離實際情況;至於有關遴選制度使校長不願意改革甚至於因此無法有效處理校園霸凌,更無異是校長無力處理霸凌問題的廉價藉口,相信所有負責認真的校長都無法同意。
「校園民主」、「校長遴選」、「霸凌防制」確實都還有檢討、精進空間,再怎樣,校園民主也不至於干擾校務運作,校長遴選制度更不會是防止霸凌的絆腳石。就讓我們共同努力,期待相關校務決策因為校園民主的深化更加專業,期待名實相符的校長遴選制度早日確立,俾使不專心處理校務、鎮日忙於公關交際的校長無所遁形,讓所有專業優質的校長都能適才適所盡展其長才。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