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微露曙光
2011-01-31 中國時報 【林孟皇】
前陣子李家同教授提出「看網路文章,不如讀判決書」論點時,引起熱烈的討論;近日舉行大學學測時,作文項目也以十日前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為基礎,要考生針對「學校和學生間的關係」為題發揮。針對這樣的社會發展,筆者認為這對於國內法治教育的推展,具有重大意義。
本來,「法律即是生活,生活即有法律」。亦即,法律的個別具體規定,必須符合人們日常生活所共同認知、信奉的人情、義理與法理,才能有效推行及落實;而生活中也處處有法律,因為人是群居動物,有生活即有規範。
問題是,傳統中國法一向以儒家倫理治國。儒家重視以敦厚的道德規範改善社會,社會秩序應優先以「禮」維繫,「法」僅居於次要地位,「法」只是維持「禮」於不墜的工具,「訟則終凶」、「德主刑輔」,都說明儒家思想對於法律沒有好感。
而創建民國之後,歷經戰亂、訓政與威權統治,強調人權尊重、獨立思考判斷能力養成的法治教育,從未在教育體系中受到應有的重視,反而強調乖順、服從的「順民教育」。這些西方式法律所由生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也就並未成為多數國人的真正信仰,而具體落實為生活的方式。
我國當前法律運作現況,即存在國法與民間活生生法律的割裂。因為儘管國家已經繼受外國法制,將許多法治理念明文化,但其理念卻與多數國人所習用的儒家倫理所強調的團體主義、和諧觀念有悖。這也是台灣大學校長李嗣涔在看到該號解釋後,會擔心:大法官作出這項解釋,可能造成學校和學生之間關係的緊張的原因所在。
從人類學角度,法律是個動態現象,無法自外於其文化與傳統,不同文化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文化,而且法律繼受是長期性的社會變遷過程。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即是法治文化未能深根。因為法律制度移植不難,制度下面的價值觀要與被移植社會的價值觀契合,需施以相當大量的法治教育。
為推動法治教育,美國在一九七八年制定「法治教育法」。該法所稱的法治教育,是指:「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
在此意義下,法治教育不應以守法或法律常識為重點,也不是威嚇教育,而應培養現代公民所應具備的法律價值、思辨能力等公民素養。李家同教授希望國人多讀判決書,除了因為判決書的邏輯論證,有助於提升思考能力外;也因直接接觸判決書,可增加自己的法治理念,進而養成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
近幾年來,政府在推動教育改革過程中,已意識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陸續在國中小、高中課程中強化這類課程。公民科已列為大學指考科目,更是重要指標。不過,在上位的教育決策者或第一線的教學工作者,是否能夠體認其真正目標與作法,非無疑義。最近,為防範霸凌事件,有立委提出貼標籤的「校清專案」,教育部長也倡議恢復過去以威嚇、背誦為主的法律大會考,都是明證。
這次的學測作文題目,除可讓青年學子思考學校與學生間是什麼關係外,也昭告未來有志進大學的學生及其家長:應強化自身的法治觀念與公民素養。相較於公民科在指考中可以選考,國文科在學測、指考都是必考,分數所占比重又高,更是傳授儒家倫理的主要科目,採用這種學測題目,影響力必然深遠。這意味我國終將真正邁入說道理、講公義的法治社會。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