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中小學課程決策應徹底公共化

中小學課程決策應徹底公共化
2011-2-18
台灣立報


■任懷鳴

日前,課綱修訂小組成員、師大附中國文老師林麗雲,因不滿教育部偏袒特定人士主張提高文言文比例,並將中華文化教材改為必選或必修,推翻去(99)年8月才剛公布實施的課綱,於是宣布辭去課綱委員以示抗議。如果林老師在投書所言屬實,那麼,真正嚴重的問題不在課綱是不是一修再修,更不是文言文比例該不該提高、或四書該不該列為必修,而在於教育部官員(科長)竟明白表示:「將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列為必選或必修,乃教育部之既定政策,委員無需就此議題討論,可直接進行課綱修訂。」

在台灣,「政治指染教育」已然司空見慣,實不足為奇;只不過,扁政府時代曾經喧騰多時「文白」爭議、「同心圓史觀」爭議,乃至於橫躺的台灣地圖、台語拼音教學等等教育部帶頭引起的爭議,再再累積一般民眾對民進黨政府的惡感,終於導致政黨再次輪替。殷鑑不遠,國民黨馬政府竟如此健忘?但這也似乎印證了一個世紀前蔡元培在《教育獨立議》文中的遠見:「教育是要個性與群性平均發達的,政黨是要製造一種特別的群性,抹煞個性。……教育是求遠效的,政黨的政策是求近功的。……政黨不能常握政權,往往不出數年,便要更迭;若把教育權也交與政黨,兩黨更迭的時候,教育方針也要跟著改變,教育就沒有成效了。所以,教育事業不可不超然於各派政黨以外。」

事實上,許多先進國家逐漸發展出各種不同「避免政治干預教育」的制度。例如,美國的中小學教育是由全國約1萬5千個學區分別辦理,每個學區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的學區董事會進行教育決策,學區董事會有權任免教育局長,學區辦教育也有自己的獨立財源(財產稅)。換句話說,學區董事會是獨立於一般政府的教育政府,而這個教育政府是一種委員會制的合議式政府。

而芬蘭,則是「教育決策公共化」更徹底的國家。芬蘭的中央政府除了有教育部,還有一個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專業內容的研發制訂,包括高中以下各學習階段的核心課程。在高度自治的地方層級,則有20個省級的區議會、及432個縣市級的民選議會負責教育決策,而每一個縣市級議會又會指派組成至少一個教育類的委員會。

事實上,芬蘭教育決策系統是既分權又合作的;例如,在發展新課程的1990年代,芬蘭便創造出一種全新的工作模式,讓整個發展歷程充滿互動與合作。這個流程被稱作「水族箱計畫」(Aquarium project)──因為縣市與學校都被邀請與中央部門密切合作,整個過程開放給任何一個有興趣的參與者;因此,整個改革過程就像在一個大水族箱中進行,每個學校、每個老師、社會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發生什麼事,也可以對過程和結果提出意見。

到了2000年的課程改革,這種互動方式甚至更進一步,中央不只與縣市或學校合作,還和訓練人員、研究人員、出版人員、以及代表各種不同社經領域的人合作;新的核心課程不但由上述各類代表所組成的不同團隊合作發展,同時,由來自全國200個縣市的500個學校所組成的網絡,也主動針對各種草案提出意見。(註1)

其實,台灣也有過一段「教育決策公共化」的發展史,那是1994年「四一○教改運動」對《教育基本法》的催生歷程。在長達5年(1994~1999)的立法過程中,共有5個版本(翁金珠版、顏錦福版、朱惠良版、蔡壁煌版、行政院版)參與討論;其中,以朱惠良版(即四一○教改聯盟版)的「教育決策公共化」條文最完備,包括:第7條(宣示教育之非權力性)(註2)、第8條(明定教育之政治與宗教中立原則)、第17~19條(明定具決策功能之各級教育委員會、成員之多元民主參與)。

不幸的是,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只保留了「教育之政治與宗教中立」的條文,而「教育委員會」則被修改成僅具諮詢功能的「教育審議委員會」。

或許在台灣,「將教育決策完全獨立於一般行政部門」的想法仍顯得過於浪漫;但經歷了這10年來的課程與教學爭議亂象,人民應該再也受不了「政府干預學校的教育內容」了吧!或許,我們至少應該在《教育基本法》中規定:「各級政府不得干預學校之教育內容,包括課程、教材、教學、及評量方式」;此外,也應該考慮仿照「國家通訊暨傳播委員會」,立法成立一個超然獨立的「國家課程委員會」來制定中小學的課程(綱要)。委員會的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課程專家、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各界代表等,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並享有任期保障。

(高雄市教師會教育政策中心主任,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Irmeli Halinen,《The Finnish Curriculum Development Processes》,2005。資料來源:http://www.oph.fi/info/pisahelsinki/lectures/irmeli%20halinen.doc

註2:朱惠良版《教育基本法草案》第7條:「各級教育之實施,不得具有支配人民之權力本質。」相較之下,翁金珠版的第28條:「教育行政不得介入教育內容之決定或不當干涉教育活動之實施。」似乎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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