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公教退撫制度簡介

教育論壇:公教退撫制度簡介
2011-2-23
台灣立報

雖然就僱傭關係的角度而言,軍公教人員一樣也是受僱者,惟無可諱言地,一般人大多還是認為公教人員之各項待遇福利,例如薪給與退休制度,都要優於其他私部門受僱者。事實上,儘管公教人員的各項制度相對較為穩定,但若因此以為公教人員迄今還是所謂的「鐵飯碗」,恐怕就有進一步澄清之必要。

就以被認定是工作穩定的公立中小學教師而言,十多年來各項權利義務其實均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其中,最為顯著的莫過於教職生涯三部曲的調整與改變,茲簡述如下。

養成階段:自《師資培育法》於民國83年間修正公布後,即由原先的「一元」培育變為「多元」培育,師資市場供需失衡日益嚴峻,此一情勢隨著少子化現象加劇,本質上已難逆轉。

任教階段:自《教師法》於民國84年8月9日制定公布後,國民中小學教師即由原先的「派任制」變為「聘任制」,想要成為學校編制內之合格教師,均需通過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退休階段:從《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於民國84年間修正公布,並自民國85年2月1日起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金,即由原先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舊制,變為由政府(即主管機關)與學校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的新制,也就是由原先的政府「恩給制」變為「儲金制」。

從以上對於教職生涯三個階段的簡單說明,不難發現,十多年來教師一職之權利義務確實已經有了極大的改變,不過,儘管退休制度係受僱者重大權益事項,但基於各種因素,就連公教人員自身也難以完全理解公部門之退撫制度,遑論進一步關注,有鑑於此,今日特別對現行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制度作一簡介。

一、公校教師退休、撫卹、保險法源:
一般所稱公教人員退休給付,其實係包括「公保養老給付」在內的廣義退休給付,依現有法制,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保險分別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等法規。就性質而言,《公教人員保險法》明訂之公保養老給付部分係「基礎年金」,《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規定之新、舊制退休金則為「職業年金」。

二、申請退休之條件
(一)命令退休:教職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退休。若教職員已達65歲,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5年。

(二)申請退休:教職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退休。所稱任職年資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以及「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學校年資」,此外,自民國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三、退休生效日
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四、退休金之給與
(一)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給付項目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本俸,最高以36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至於所謂的18%優惠存款,則僅有在民國85年2月1日以前的年資所換算之公保養老給付方能適用。

(二)退休金之給與:

1.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2.任職15年以上者,退休人員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等擇一支領。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歷經多次變革,《公務人員退休法》業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施行,鑑於公教一體,預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亦將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正,內有諸多條文有別於現行規定,俟全案修正完成後,我們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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