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從組工會要改保勞保談起
2011-3-23
台灣立報
■羅德水
長期以來,一直有論者主張「教師組織工會以後權利義務必須跟著改變」,以符合所謂的「勞工身分」,其中,最為似是而非、毫無學理與實務依據的說法,當以教師組織工會後將由目前參加「公保」改為投保「勞保」為最,類似的錯誤認知雖然早就有工會先進提出指正,惟隨著教師工會進入實質籌組階段,這樣的疑慮似乎仍然困擾許多教師同仁。
分析起來,無論是官員以此作為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或者敵視教師工會者主張教師不應一方面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一方面又要保留原有的公教福利,兩種說法其實出於同一個假設,亦即,公教人員參加的「公保」要優於勞工投保的「勞保」,教師既然組工會成為勞工就不應「擇法適用」,而「恐嚇說」之所以頻頻奏效,反映了不少教師同仁難以確定恐嚇是否為真的現實。
為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不妨直接以「公保」與「勞保」進行評比,茲討論如下。
●「公保」與「勞保」的性質:
所謂「公保」係「公教人員保險」的簡稱,「勞保」則是「勞工保險」的簡稱,兩者分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就性質而言,無論「公保」或「勞保」均屬於國家開辦之社會保險,主要差別在於,「公保」之「老年養老給付」迄今仍為「一次性給付」,但「勞保」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改採按月領取「老年給付」的方式辦理。
●「公保」與「勞保」之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公保之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要保機關為各級機關與私立學校,被保險人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勞保之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公保」與「勞保」之保險費:
「公保」之法定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本俸之4.5% 至9%,目前為7.15%,每月應繳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勞保」則分「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兩種,「普通事故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費率目前為8%,保費由雇主、勞工及政府共同分攤,負擔比分別為70%、20%及10%。
依前揭費率,若以本俸4萬5,665元(俸點625)之教師為例,每月應分擔之公保費率為1,143元,若以同樣金額為投保薪資投保勞保,則每月應繳納之保費則為731元,亦即,公保被保險人每月所繳納之保費係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的1.56倍。
●「公保」與「勞保」之保險給付:
依目前規定,公保之給付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5項;勞工保險則分「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兩種,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種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公保」與「勞保」之老年養老給付:
作為社會保險,公保與勞保分別設有「養老給付」與「老年給付」,用以保障公、私部門受僱者退休後之基本經濟安全,惟兩者之給付卻大異其趣。
公保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亦即,教師投保公保30年,退休時之本俸如為4萬5,665元,則可於退休生效時領取一次養老給付金164萬3,940元,有民國85年2月1日以前公保年資者,則可依規定之額度轉存優惠存款,之後的年資則僅能領取一次性給付。
相較之下,投保勞保年滿60歲之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延後領取者,每年可領取4%增額給付,至多延後5年增給20%,提前領取者之減額給付比例亦同。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台幣3千元。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若勞保年資30年,依現行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月投保薪資最高為4萬3,900元,換算每月最高可領取2萬414元之「老年給付」。易言之,若「投保薪資」與「保險年資」相同,勞保「老年給付」之給付總額將數倍於公保「養老給付」。
以上比較清楚呈現一個事實,無論在職時之「保險費率提撥」、「保險給付的種類與項目」、或是退休生效後所能領取之「養老給付總額」,「勞保」均遠遠優於「公保」,亦即,「恐嚇說」之假設前提根本完全背離現實,以完全錯誤的假設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竟然也有市場,著實不可思議。
討論至此,或許有人要問,既然勞保遠優於公保,教師組織工會以後何不爭取「棄公保、就勞保」?
這不啻又是個「不可能的任務」,就學理而言,公立學校教師就算適用《工會法》並依法組織工會,其雇主仍是各級主管機關,而公部門為其受僱者所投保之社會保險就是「公教人員保險」,根本不存在組織工會就改為參加勞保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這正是對教師組織工會的又一謬說。
唯一存在學理可能性者為私校教職員,因為私校受僱者與政府機關原本就不存在僱傭關係,無論就其受僱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之事實,或是其所得替代率不足以保障老年經濟安全之困境,私校教職員確實應該參加勞保,惟無論其參加勞保或公保,根本上亦與是否組織工會完全無涉。
有關教師組織工會以後各種毫無根據的說法,源於台灣勞動人權教育的貧乏,源於公部門受僱者長期缺乏組織工會的經驗,以此觀之,未來教師工會應以推廣正確勞動人權教育為重要任務,唯有建構一個友善的勞動人權社會,台灣的工會運動也才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