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新聞稿】幼照法草案協商,應回歸幼兒主體,向歷史負責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100.04.20】

幼照法草案協商,應回歸幼兒主體,向歷史負責

 

  4月13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以下簡稱「幼照法草案」)之審查,預計近日交黨團協商後,送院會二、三讀。

  「幼托整合」喊了十幾年,整合的目的是體貼家長如果有兩個以上2~6歲的幼兒,可以送至同一個托育園所,不用在匆匆忙忙趕著上班時,還要分別把小孩送托育不同年齡幼兒的不同園所(幼稚園和托兒所,整合後稱為「幼兒園」)。

  我們對立委審查該法案時,不斷強調「以幼兒為主體」、「本法案是要向歷史負責」,感到相當敬佩,但因為一次會即審查完畢,難免掛一漏萬,在某些關鍵性的「可以展現出『幼兒為主體』」的條文,在協商時應有改進空間,相信家長才能因此「因本案之通過,放心地將幼兒交給幼兒園」。

  我們的修正建議如下:

一、「2~3歲班級人數」建議由現在的16人(配置2位教保人員),降至10人,或更少(18條第一、三項) 

  剛滿2歲不到3歲的幼兒,多還在包尿布,自己進食能力有限(會吃得滿桌飯粒,或翻倒湯),自己上廁所的能力更令人懷疑。照顧過此一年齡幼兒的成人,不會有人相信一個教保人員可以同時照顧8個不到3歲的幼兒。你現在就可想像那位教保人員一邊幫A幼兒換尿布,一邊餵B幼兒吃飯的窘態。這種條文如果可以從立法院裡三讀出來,大概不容易讓人想生小孩。

二、「3~學齡前各班人數」建議由現在的一班30人(2位教保人員),降至26人或更少(18條第一、三項)

  現在的幼稚園就是每班30人配置2位教保人員。「少子化」之後的「幼托整合幼兒園」,對幼兒的照顧和教育理應更精緻。

  「少子化」已經好幾年,許多園所每班都收不到30人,我們卻看到政府送給立法院的草案仍「堅持」每班30人,立法院給行政部門方便,竟然也「從善如流」同意了。

  私立園所有成本考量,就算招生早已難滿30人,卻仍堅持,容易理解。政府經營公立園所卻也跟人家一樣堅持,請最高民意代表的立委們要幫我們家長問清楚,是要藉少子化省錢吧?(反正那麼小的小孩又不會抗議)

三、帶班的兩個教保人員如果要兼行政工作(18條第八項),建議每三班就多聘一位教保人員,可以在帶班老師兼辦行政業務時,代理教師職務,但代理時數應有限制。

  這就是現在公立幼稚園老師和小孩的處境。明明帶班應該有2個老師,但是其中一個老是被抓去兼「園長」、「主任」、「組長」,行政業務多又雜,班上形同只有一個老師。如果非兼不可,建議每三班就多聘一位教保人員,可以在帶班老師兼辦行政業務時,代理教師職務,但代理時數應有限制。

  每班孩子應該隨時都受到兩位教保人員之服務。(一位教保人員在上課時,另一位是在協同教學、維持常規、觀察幼兒反應、填寫幼兒生活記錄、備課,並不是外界想像的涼在那裡)

四、各年齡層幼兒活動空間或時間應區隔,以保障較幼齡幼兒安全(18條增列第二項)

  2~6歲的幼兒,生、心理發展相差很大,全部放在同一個園裡,下課時混在一起玩,小小孩說有多危險就有多危險,萬一被大小孩從大象溜滑梯擠得跌下來,不知該誰負責。建議第18條增列第二項條文,讓各界了解立法院有注意到幼托整合不只是把2~6歲幼兒全無分別地放在一起。

  增列第二項條文如下:

  「二歲未滿三歲與三歲未滿四歲之幼兒,室外活動之空間或時間應有區隔,並且與滿四歲以上之幼兒室外活動空間或時間作區隔,以保障其安全。若有混齡活動之必要,應有一人以上之幼兒教育照顧人員在場督導,並應視二至四歲幼兒之人數增加在場督導人員」

五、幼兒園改制後,「五年人力才到位」、「兼辦業務十年過渡期」都是惡法,協商時應堅持「幼兒主體」(第55條保留協商)

  (一)「五年人力到位」,建議降低至「三年」或「二年」,但應該讓家長在幼兒入園前了解,因此應「將其人力到位情形「公告於園門口及網站」」,讓家長事先知悉及選擇。

  (二)「幼兒園兼辦業務」,不應有「10年過渡期」,應依行政院「修正動議版」,以「1年」為限。

 

新聞稿共同連署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幼教改革協會(幼教學者組織)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許玉齡教授(新竹教大幼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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