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權 教師更應該實踐
2011-4-22
台灣立報
■余吉富
先從兩則新聞談起,一則是2010年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
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同時責任制有其特定的行業與職務類別,於勞基法中都有明確規範。
她強調「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孫碧霞處長並建議勞工應於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二則是2011年台北市勞工局針對國內8家客運業者進行抽檢,結果發現國光和豪泰都有違規,國光客運司機一個月加班超過90小時,嚴重超時,沒有加班費,違反工作7天必須休假1天的原則,甚至有人連續工作16天沒休假,勞工局根據勞基法對客運業者處以最高罰金,合計12萬元。濫用責任制丶超時工作丶過勞丶不給加班費等等這些違反勞基法的行為,在現今社會中好像都變為常態。為什麼大部分勞動者都默默承受這些違法待遇,直到過勞「死」已無法挽回或主管機關勞委會幸運抽檢到,才浮出冰山一角?
關於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的建議:「於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這個勞委會的建議在現實中發生,好像寥寥可數。是不知可以為?抑或不知何以為?還是不敢為?現今社會,勞資雙方的關係竟是如此的不對等,連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基本勞動權利都無法伸張,更遑論所謂的「雙贏的遊戲」;勞資雙方合理的獲利分配!
我任教20年來,自己所教過的學生中,有些成為這個社會提供勞務的受薪勞工,少部分成為自營資方;他們有沒有遭遇這些違法待遇而默不吭聲?他們有沒有見「不賢」卻思齊地違法對待所雇?思索著我對學生的引領,在他們面對今日社會這勞資不對等的洪流中,是力爭上游亦或是隨波逐流?身為教師,除了知識的傳授,身體的力行與實踐更能潛移默化。今年教師可以組工會。如果我們不能捍衛自己的勞動人權並加以實踐,那我們又許諾我們所教育的學生一個什麼樣的未來?
(新北市明志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