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結構性思考校長遴選

教育論壇:結構性思考校長遴選
2011-4-27
台灣立報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中小學校長遴選時程,這段時間,不僅校長異動學校之教師高度關注,各縣市教師會更將此議題視為重要工作,每每投入許多資源參與。然而,儘管各縣市教師會積極協助各出缺學校,自民國88年2月5《國民教育法》修正迄今,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狀況,卻只能以每下愈況形容。

要言之,備受各界批判的「候用校長不足」、「教師參與不足」、「遴選委員會淪為背書單位」、「遴選喪失為校舉才之基本精神」等缺失,不曾因為教師的關心或教師組織的參與而有根本改善,就法制面而言,近年來無論是立法院的修法,乃至各縣市訂定之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甚且大有倒退修法之虞。

修法倒退嚕 門檻不升反降
舉其大者:立法院修正《國民教育法》第9條,進一步放寬小縣市國中小校長,得不受連任任期2分之1以上之限制即可參與遴選;新竹市政府一方面將原《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位階提升為《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一方面卻又將校長遴選通過門檻從原定之3分之2降低為2分之1,並改變原先開放外縣市候用校長參加該市遴選的進步作法。

相較於前揭倒退修法,在台北市教師會的遊說下,台北市議會雖曾於2007年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台北市國民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並「增列教師浮動委員」、「明訂浮動委員之權責」、「增加候用校長員額」,在法制上取得相當程度進展,但台北市政府對於「候用校長之儲訓應定期辦理,並每年維持出缺學校校長員額3倍供候用」之增訂條文,迄今仍未執行。

好校長難找 不適任難淘汰
國中小校長遴選實施迄今已屆12年,表面上,參與校長遴選雖係教師組織法定任務,教師組織不外希望藉由參與建立公平、專業的遴選機制,俾使各出缺學校遴選出優秀的候用校長人選,並落實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之規定,但就實際運作狀況觀察,教師組織的參與不但難以為各校找到是適任的候用校長,甚至連淘汰不適任校長都力有未逮。

在重重限制下,教師組織充其量只能代替各出缺學校表達意見,只能協助遴選委員會在有限的候用校長中進行排序,最終遴選結果仍然不脫主管機關意志,質言之,就算教師組織竭力為各會員學校奔走,也無法盡如各出缺學校期待,每一次遴選作業,總有大半學校無法如其所願,以此觀之,教師組織參與的校長遴選,反而比較像是在為這樣的遴選機制背書,確實必須通盤檢討。

遴選並無落實校園民主
然則,面對這樣行禮如儀的遴選機制,何以出缺學校教師仍然寄予厚望?學校教師固然對校長一職有所期待,縣市教師會未能告知實際情況,或許亦加深了教師的期待。之所以這樣說,並非主張教師組織不必再參與校長遴選,要凸顯的是,依目前法制與實際遴選過程,期待透過校長遴選制度為校舉才已是奢望,遑論意圖藉此深化校園民主。職是,我們提出建議如下。

其一,教師組織除了協助各出缺學校外,亦應將校長遴選之限制充分告知會員學校,並透過修法健全遴選法制,將「增加候用校長」、「增加教師參與」、「勿使遴選委員會淪為背書單位」等作為遊說重點,俾從根本落實校長遴選機制。

其二,學校教師尤應體認,校園民主之落實,取決的是教師平日對校務的關心與參與,而非4年一次的校長遴選,教師如果期待透過校長遴選提升校園民主,反而更應積極參與校務會議在內的各種委員會,並踴躍提出專業意見,才是落實教師專業、建構校園民主的根本之道。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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