咄咄集:就來談工時
2011-4-27
台灣立報
■羅德水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日前審查《教師法修正條文》,通過增訂中小學教師「應於一定時間內在校服務」,未來教育部並將修訂《教師請假規則》,明訂教師「每週工作5天,每天8小時」,消息一出,引來不同團體一致反對,咸認官員決策遠離教育現場,立法品質不堪聞問。
尤為離譜的其實並非工時入法,而是官員有關「工時入法是為了讓教師工會會務假有所依循」,以及「教師超時工作仍以補休為原則,並與寒暑假合併計算」的說法。
暫且不論學校教師工作性質是否適合固定工時,或其工時如何量化;回到法制面,《工會法》旨在規範工會組織事宜,工時之規定則見諸《勞動基準法》,之所以採上限規定是出於保障勞工權益,即便工時低於每日8小時也完全符合《勞基法》規定,降低工時更是進步國家努力的目標。然而,教師雖可依《工會法》組織工會,此刻卻仍不適用《勞基法》,法制上並無增訂教師工時的迫切性,即便未來所有勞雇關係一體適用《勞基法》,教師之工時仍可依《勞基法》第30之1條「變形工時」加以規範,或依《勞基法》第84之1條之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顯然都比由官方片面規定來得恰當。
所謂明訂工時是為了替教師工會會務假預留空間的說法,更是唯恐天下不亂,《工會法》業已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未來只能由勞資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會務假,再依現行教師會經驗,教師工會幹部之會務假係採減授一定上課節數方式辦理,根本也沒有因此固定工時的必要,官員此說明顯出於將各方壓力轉移至教師工會的意圖,殊不道德。
平心而論,教師工時並非不能討論,但討論的標準必須有一致性,教育官員向來主張教師係所謂「責任制」,回到教育現場,教師於下班後處理學生事務不僅司空見慣,專任教師根本亦無法請領加班費,基於教育職責,教師也不以為意,這本是台灣中小學教育現場的常態,也符合社會對教師職業形象的認知。教育部如果認為教師應採固定工時,即應回歸《勞基法》規定,給予延長工作者法定工資,而非忽焉要求教師固定工時,忽焉又以所謂責任制迴避雇主責任。
至於因工時問題所增生的寒暑假定位問題,也應該以同一標準檢視。如果寒暑假是專任教師假期,加班補休就不應排在寒暑假,如果教育部這會兒又主張寒暑假期間教師也應到校8小時,就應連帶同意教師在學期中依法休假。
看來,教師工時問題不僅無需迴避,更有必要好好討論。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