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會新聞稿 100.05.06】
教育部是第二個工研院嗎?
就在新勞動三法上路,勞委會宣示台灣勞資關係邁入里程碑時,經濟部所屬工業技術研究院竟然開設「雇主如何規避勞基法的薪資設計實務課程」,各方為之譁然,連馬總統都表示要予以嚴辦。
然而,工研院的作法並非什麼特例,甚至只是公部門打壓勞動人權的冰山一角,就以教師工會組織過程,教育部種種荒謬至極的說詞與所謂配套修法為例,台灣的人權保障顯然不因兩公約與新勞動三法的上路而有顯著進步。
針對教師組工會後受各方關注的三個議題,包括「各級學校教評會比例問題」、「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比例問題」、「教師寒暑假與工時問題」,教育部的主張顯然都與保障勞動人權背道而馳,茲將教育部看法與全教會建議整理如下:
一、各級學校教評會比例問題:
教育部認為,教師組工會以後,中小學教評會中原「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取消。
全教會以為,這樣的觀點既無學理依據,亦違反教育專業,教師已經被禁止組織學校層級工會,工會法亦未規定強制入會,更何況,學校教評會屬於專業委員會,本來就應保障專任教師之參與,以落實教師專業自主,如果組工會就要調整教評會成員比例,大專校院又為何不需同步調整?教育部此舉根本就是對教師組工會的惡意報復,實在是政府落實勞動人權保障的負面宣傳。
二、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比例問題:
教育部認為,教師適用工會法後,應調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比例,擬將「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大幅調降至「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其實,各類專業人員,在類似的專業認定委員會中,具該專職身份人士占委員會總人數一向居多數或達三分之二,例如,醫師法對「醫師懲戒委員會」與「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及律師法對「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組成之規定。
至於所謂調整申評會成員比例,是為了避免「師師相護」的說法,更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抹黑,以宜蘭縣92年至99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案件結果統計為例,在33件申訴案件中,申訴有理由的僅12件,比例僅佔36%;再以94年1月至95年8月間,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發出之申訴評議書為例,總計在118申訴案件中,申訴無理由駁回者共89件、學校再申訴無理由駁回者1件、教師申訴有理由者共28件,易言之,教師申訴無理由者高達75%,如進一步分析教師申訴有理之主要原因,竟然悉因學校不諳法定程序或引用錯誤法令所致,亦可證明所謂師師相護之指控全屬無稽。
全教會重申,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既非處理機制不健全,更與教評會或申評會之成員組成比例無關。而教評會的主席是校長,若校長不主動啟動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學校往往無法開始進行處理。
三、教師寒暑假與工時問題:
關於教育部擬將教師工時入法,以及寒暑假期間教師沒有上班為何支薪的問題,更凸顯官方對勞動人權的貧乏。
針對教師工時問題,教育部若不同意工時問題由勞資進行團體協約,或者無視教師工作性質接近變形工時的概念,至少亦應同意在工時入法之後,依《勞基法》意旨給予教師超時工作的工資,而非一方面大談固定工時,一方面又以所謂責任制將教師工作無限上綱,甚至要求教師只能在沒有課務時進行超時補休。
至於所謂教師寒暑假不支薪之說,實則無異於同意受僱者放無薪假,嚴重背離世界人權宣言,政府如果主張寒暑假非教師假期,教師當然必須返校上班,但雇主也應相對在學期中給予教師休假,問題是,這不僅不符校園作息,更將因此增生高額代課費用,究竟對誰有利?
教育部種種作為顯示,儘管新勞動三法已經上路,但官員的勞動人權彷彿仍然停留在戒嚴時代,主動通過兩公約的馬總統除了表示震怒,更應該拿出具體作為以提升官員的勞動人權素養。
—–
1.1000506-新聞稿:教育部是第二個工研院嗎?.doc
2.01-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彙整版).doc
3.02-簡要公開版:教師法部分條文審查結果.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