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縣府重新研議「教師如符合年終成績考核第四條第一款或二款者,每學年進修時數亦應符合最低時數18小時」之要求–公文往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宜縣教師會字第1000043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建請貴府重新研議「教師如符合年終成績考核第四條第一款或二款者,每學年進修時數亦應符合最低時數18小時」之要求,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 貴府所訂《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本會亦參與該要點訂定會議,要點第九點:「教師每學年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要求,並做為教師年終考核之參據」,意指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可「斟酌參考」。
  • 二、 但貴府另以100年4月25日府教輔字第1000060760號函,說明四略以:「教師如符合該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二款者,亦應符合本要點九所列教師每學年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18小時之要求。」前述公文說明四將教師每年進修最低時數作為教師成績考核四條一款、四條二款之必要條件,而非原來僅列成績考核參據,實已牴觸教育部依法律授權所訂頒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舉之要件,故應為無效。為避免日後爭議及申訴不斷,建請貴府重新研議。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

 

附檔
1.發文-1000043號:建請縣府重新研議「教師如符合年終成績考核第四條第一款或二款者,每學年進修時數亦應符合最低時數18小時」之要求.pdf
2.縣府函.pdf
3.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doc
4.收文-1000140號:縣府覆函重新研議進修時數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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