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為何「教師評鑑」要入法?

讀者來稿: 為何「教師評鑑」要入法?
2011-5-17
台灣立報


■謝國清

有人質疑「教師評鑑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等相關配套皆尚未訂定,怎能先立法?」事實上,「先立法後配套」的案例比比皆是,事實證明,立法後,各界才會積極且正面討論各項配套,遠的案例如「零體罰」入教育基本法,近的案例則是「教師組工會」入工會法,不論是「零體罰」或「教師組工會」都是在沒有配套的情況下先修法,雖然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卻也讓所有當事人及關心者更積極面對議題;鑑往知來,對於一個已紛擾一、二十年而沒有結論的議題,實應透過立法手段,迫使各界人士積極冷靜討論其配套措施,讓教育品質持續提升。

事實上,早在民國92年就曾有數個教育團體主張將「教師評鑑」入法,當時建議修教師法第17條之1,條文內容為:「為輔導教師改善教學方法與態度,提升教師之教育專業知能與精神,達成教育目標,各級學校教師應定期接受教師評鑑。教師評鑑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其次於民國95年,則有王淑慧立法委員主張修教師法第23條之1,條文內容為:「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在當時教師團體的大力阻擋下功虧一簣;去年(民國99年)教育部所提的教師法修正案,也將「教師評鑑」置入第25條條文,其內容為:「教師接受聘任後,負有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但後來卻不了了之。

從以上的修法歷程可知,「教師評鑑」入法並非現在才有的議題,甚至可說是代表民意對「教師評鑑」的渴求,至於,立法委員如要提案修法,也有具體條文可茲參考。

另外,實施已約5年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雖然至今參與評鑑的教師僅約一成,但其嚴謹的評鑑指標、方式與經驗,應足以當作未來實施「教師評鑑」的參考。其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評鑑規準包含「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4項,足以涵蓋家長的期待,如果能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評鑑結果作為「教師評鑑」的參據,相信不但有助於「教師評鑑」的推動,也絕對能提升我國的教育品質。

現階段為了「教師評鑑」是否入法?引起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的爭議,並在許多會議場合針鋒相對,教師團體擔心實施「教師評鑑」稍一不慎,可能造成反效果,殊不知家長團體也不希望因「教師評鑑」而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然而如果「教師評鑑」一直拖延下去,家長團體認為只會讓優秀的老師繼續被污名化,讓優秀的老師得不到應有的鼓勵。

因此「教師評鑑」評鑑入法,屆時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就能好好的合力設計一套好的評鑑制度,共同監督行政機構辦好「教師評鑑」,深切期待教師團體不要再以「沒配套就不入法」的說法阻撓「教師評鑑」入法。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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