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章】以受教權為名

教育論壇:以受教權為名
2011-6-15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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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典「正常教學」維護了什麼受教權?

■羅德水

彰化縣政府日前發函(府教學字第1000130101號函)所屬各縣立學校,略以: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全年授課日數以200天、每週授課5天為原則,畢業典禮及休業式當天仍屬授課日,請各校確依前開規定維持正常上課。

類似這樣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名的政策指導或宣示,既不陌生,又不讓人意外,主管機關並非不能宣示「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是不能要求學校「正常上課」,問題在於,何謂學生受教權?教育人員又該如何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受教權如何定義?
就法制面而言,關於學生受教權相關規定見諸我國《憲法》《強迫入學條例》《教育基本法》等,自《教育基本法》於1999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第8條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有關學生受教權一詞,即每每成為主管機關發動重大教育政策前,用以先闡明政策正當性的標準說詞,於是,我們時常聽到,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所以政策必須如何云云。

然而,學生受教權要如何定義?為了維護受教權,主管機關要求學校依課綱規定全年必須上滿200天,但是,同樣一個課綱,主管機關為何又可以坐視首長任意加課、甚至加到超出課綱規定之上限?破表的課綱又維護了什麼受教權?如果畢業班以外的師生在畢業典禮當天必須「正常上課」,才算維護學生權益,主管機關為了某某活動大批調訓學校教師,例如,之前台南縣政府為了台灣燈會要求各校教師研習花燈製作技巧,又維護了誰的受教權?斤斤計較畢業典禮當天的「正常教學」,卻無視於整學年挪用非主科節數來上考試科目的現象,這又維護了什麼學生受教權?

畢典本身的教育意涵
主管機關要求在畢業典禮當天「正常教學」,或許必須先討論,何謂「正常教學」?如果所謂的「正常教學」是指非畢業班學生非得按原訂課程照常上課,不啻是難以達成的任務,除非畢業典禮安排在下班後或假日舉辦,如果學校在課間舉辦畢業典禮,就典禮儀式本身而言,就免不了在校生對畢業生的祝福,這些代表在校生進行表演或發表感言的同學,勢必不可能「正常教學」,問題是,難道他們的受教權因此受到剝奪了嗎?教育可以窄化到只剩下課堂裡行禮如儀的照表操課嗎?在校師生一起參與畢業典禮,從構思、採排、布置到表演,難道就不是體現學校教育的多元的豐富嗎?

進一步言,在許多鄉里社區,國中小畢業典禮絕不只是學校的事,更不會只是畢業班師生的事,而是整個社區鄰里的大事,學校甚至就是社區各種公共關係的交集與主軸,因而,全家動員參與學校畢業典禮也不讓人意外,因為畢業生自身或許就有許多同校畢業的的家族長輩,在校師生又如何可能單獨切割,自外於學校與社區的關係?

主管機關如何維護受教權?
維護學生受教權,不能只靠華而不實的口號,比起畢業典禮當天的「正常教學」宣示,主管機關顯然還有許多迫切的要務。

僅舉一例:到目前為止,究竟有多少學校的專任教師還需兼辦行政業務?兼辦行政業務者,又有多少必須處理與教學無關的交辦事項?主管機關要求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前,難道不該承認行政體系對學校支援的不足?難道不該檢討與教學無關的行政業務、違反教育專業的政策交辦,恰恰才是侵犯學生受教權的關鍵?

畢業典禮的話題,可以有許多有意義的討論,諸如:總統以降各大小官員、民意代表以出席畢業典禮為樂,究竟有什麼教育意涵?以大小官職作為畢業典禮獎項名稱,又有什麼教育意義?哪一個名人的畢業典禮致詞值得畢業生參考?比較起來,要求「正常教學」云云,自暴主管機關對教育本質的理解程度而已。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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