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推動校長任期制 形塑尊重專業的校園
2011-6-22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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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媒體報導,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私立開南大學有4分之1的教師連署要求校長下台,凸顯大學之辦學壓力,與校長之遴選、任免問題。其實,相較於相對獨立大學校長遴選,中小學自實施校長遴選制度以來,相關缺失更已逐一浮現。
針對現行中小學校長遴選「候用校長不足」、「教師參與不足」、「遴選委員會淪為背書單位」等缺失,過去幾年教師組織提出許多建議措施,惟成效始終有限。事實上,在官方主導整個校長遴選作業下,即便校長遴選委員會增加了幾席教師代表,也難以撼動既定遴選結果。可以說,縣市教師會每年煞有其事地參加校長遴選作業,已然成為一種儀式,除了宣示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裡尚有教師代表以外,再無任何實質意義。
落實校長任期制
教師組織必須徹底檢討,與其繼續參與這樣有名無實的校長遴選作業,不如全力推動校長回任教師的法制化工作,俾使校長遴選回歸其立法意旨,進而重塑尊重專業的校園文化。
檢視《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規,雖有校長任期屆滿回任教師的設計,然而,由於條文並無強制規定,實施迄今,除台北市瞿德淵校長等極少數案例,校長主動回任教師實屈指可數,校長任期制之立法意旨早已形同具文。
我們以為,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後回任教職,不僅具有高度社會共識,也未曾聽聞有什麼大學校長反對,中小學校長沒有任何理由繼續以終身制任用。
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第9條如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校長任滿8年應回任教職一年。
修正《高級中學法》第12條如下: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校長任滿8年應回任教職一年;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修正《職業學校法》第10條如下:
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2分之1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校長任滿8年應回任教職一年;公立職業學校校長任期及考評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校長不應自外於教學
中小學校園問題不少,其中,行政與教學的二分、行政指導教學,甚至是行政干擾教學,尤為重中之重。理論上,校長身為校務領導者,不能自我侷限於行政領域,遑論其自外於教學,可實質上,或受制於教育體系積習已久的陳痾,或受限校園內一言堂的組織文化,普遍而言,教師自成為校長之日始,即逐漸與學校教學脫節,久而久之,大概沒有多少中小學校長係以教學專業形象贏得教師家長認可的。
弔詭的是,中小學校長不必在校授課,卻又以能到各大專校院兼課為樂為榮,這毋寧是一個扭曲至極的制度,凸顯應以「首席教師」深自期許的校長,卻對學校教學事務感覺生疏,以及現行遴選制度,不利教學專長者出線的困窘,再簡單不過,一個不重視教學表現的校長遴選機制,不可能產生以關心教學為本務的校長,這才是現行校長遴選最值得徹底檢討的。
重塑專業校園文化
教學與行政是校園事務的主軸,以主管機關為主的行政力量,與以第一線教師為主的教學力量,兩者之角力則形塑了校園文化,以校長之任用為例,在官派校長的時代,行政力量完全貫穿、主導教育人員任用固不在話下,即便是校長早已改為遴選的今天,從候用校長的儲訓、遴選規則的訂定、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到遴選作業之進行,行政思維仍然主導了整個中小學校長遴選。
我們尤其應該務實地看到,擔任校長確實是許多教育人員教職生涯的重要規劃,一個以行政思維主導的校長遴選制度,只會使得有志於擔任校長者更加朝行政系統傾斜,只會使得居於弱勢的教學領域益加不受重視,或者益加地為行政指令服務,全然不利於保障教師的專業主,不利於家長與學生伸張其國民教育權。
在這樣的態勢下,推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之修法,建立法制化的校長回任制,應該有助於打造兼顧教學與行政的校長遴選機制,並因此產生樂於支援教師教學,甚至樂於進行示範教學的優秀校長,進而從根本形塑尊重教師專業、保障學生適性教育的校園文化。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