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專業自主 教師工作守則不應無限上綱
2011-7-06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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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菁
邇來教育部委託全家盟進行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的研究案,引發大家對於教師工作守則的諸多探討。讓大家正視到教師工作內涵問題的討論,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然而面對教育部、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各自喊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與說明。
教師工作守則主要是教育部因應校長協會的要求,承諾在3個月內完成相關研究工作。雖然有關教師工作守則研擬不能缺了最重要的教師立場,不過,據知全國教師會一開始即已正式向教育部及相關團體表示「工作守則」沒有法源,同時在很少的時間內以限定10萬元以內委託費來執行是輕率之行政作為,全教會正式告知教育部不願意以如此方式接受委託。雖然上述情形全教會已告知家長團體,惟家長團體還是承接了教育部有關教師工作守則的研究案。
不同團體訂定方向迥異
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草案,雖有新北市的老師參與兩次的焦點座談,但是因為對於教師工作守則的內容,其實方向不太一致,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及參與座談的老師都各自提出不同的版本,但最後是以家長團體所提出的版本作為公聽會主要討論的草案版本。
目前有關教師之權利義務悉依教師法之規範,主要乃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以法律定之。而教師工作守則涉及教師之權利義務,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若無相關的法源依據,驟然訂定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恐與目前教師法對於教師權利義務之相關規範互相扞格。
設立大原則以尊重專業
對於醫生、律師、社工、職能治療師等專門職業的規範,都是屬於方針性及原則性的規範。而過細瑣的條文其實不見得適用每一位老師,反而框住老師,徒增學校教師執行教學工作之困擾,且無法同時適用在不同類型、區域、層級、職務之學校教師。
目前對於教師的工作內容,已在各校聘約規範當中,實不須另訂定教師工作守則。況目前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校聘約等等相關規範,對於教師工作之規範已然足夠,實不需另訂定法律位階不明確之教師工作守則。
若教育部仍主張訂定,其定位也應如勞基法中「工作規則」,即使訂定也不應牴觸團體協約。(按:勞動基準法第71條:「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不適任師 另尋處理方法
當然家長團體在意的焦點會是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不過教師會這幾年不斷辦理研習,就是希望能讓校長、家長會、教師會都能熟習處理程序,以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
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在進入評議期之前的調查小組或是處理小組,所有啟動機制都在學校,進入評議期之後,始由教評會進行審議,而教評會的當然主席則是校長,因此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校長有無處理的意願及智慧,才是不適任教師能否處理的關鍵。
此外,針對不適任教師已有相關處理流程,而教師工作守則乃屬於教師的工作規範,兩者性質不同,處理程序及訂定原則當然迥異,絕不可混為一談,否則將產生無限上綱的現象,進而戕害教師專業自主權,並斲傷教師的工作熱忱。
工會不應成為攻訐箭靶
教師工會在先進國家已經發展了一兩百年的時間,而台灣的教師長期以來都不能組工會,直到工會法修正通過,各地總算在今年5月開始陸續成立教師工會。
但在教師籌組工會的過程中,不斷有類似「教師自甘淪為工人」「教師不能既要權益又要福利」等言詞見諸媒體,教育部更以教師組工會為由惡修教師法,足見台灣對於勞動教育觀念的缺乏。
長期以來台灣對於工會的認識總是透過媒體、網路或是書籍來了解,多見到工人爭取自己權益的面向,卻鮮少從勞動人權的角度來看待工會的角色。一個國家不該只關心企業的利潤,而更應該去維護社會正義,以達到政治高度的穩定。而教師組工會,除了改善教師的勞動條件,更是為了改善整體的教育環境而前進的組織,這也是教師組織對社會的責任。而教師組工會不該一再被拿來當成攻訐教師的理由與藉口。
工作守則不是萬靈丹
工作守則一時之間,居然被家長團體及校長團體拿來作為解決學校教育問題的萬靈丹。
家長對教師有很多期待是可以理解,但教師其實對家長也有很多期待,面對許多喪失功能的家庭期待他們能發揮家庭功能,面對許多學生的狀況,事實上教師是力有未逮,目前所有的社會問題及家庭問題,大家都希望透過學校教育來做解決,而這其實也讓學校及教師更為辛苦。
學校教育面對的是人,而不是工廠的生產線,工作守則對於教師而言並不是做不到,而是統一的標準跟規範,一旦在學校實施之後,教師為了達到那些瑣細的工作要求,會不會因而犧牲了對學生多一分關懷的時間與空間,值得大家深思。
(新北市北新國小教師、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