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代扣工會會費 違法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張義宮/台北報導】
2011.08.18
新勞動三法今年5月1日上路,不到90天,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做出首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昨(17)日宣布雇主代扣企業工會會費,不因新工會法的實施而影響效力,現行800多家企業工會都可援引這項判例,讓工會運作順利不受阻撓。
勞委會不願證實本裁決案對象,但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證實是申請人,指控資方刻意曲解新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分別在今年4月11日及19日口頭、發函告知申請人,未取得工會會員書面同意前,將在5月1日停止代扣會費,違反新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
大同表示,與工會對今年5月實施新版工會法僅對「經會員同意」部分有不同認知。
台北市勞工局認為「工會會員同意」應為明示或默示,宜由司法機關或行政院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為宜。本公司絕對尊重主管機關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開會後認定,大同過去多年進行薪資代扣工會會費,此同意權的行使與新工會法立法意旨相同,不宜以公會法修法為由,拒絕執行代扣,因此判定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而敗訴,工會勝訴。
裁決委員會要求,大同收受裁決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工會做出停止代扣100年4月30日前入會會員費,也不得在工會每月發薪日前,停止代扣工會4月30日前入會會員前1月份會費及交付工會的行為。
此外,裁決委員會附帶要求大同,收到裁決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月在發薪日起七日內,應向勞委會陳報當月代扣會費情形。雙方若有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新法上路 裁決不當勞動更省時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2011.08.17
新勞動三法於今年勞動節上路後,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由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執行。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今天說,新裁決機制處理勞資爭議更省時且與民事判決具同等效力。
新勞動三法(新工會法、新團體協約法和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於今年勞動節(5月1日)上路,其中有關處理勞資爭議問題,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由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審理。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今天表示,目前已有4件案例申請審理,各有不同形態。目前勞委會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情形:有2案是工會幹部遭雇主解僱調職、工會指控資方阻擾召開會員大會、資方拒絕工會秘書進入工廠(此案雙方已在裁決調查期間和解撤銷)。
劉傳名說,依正常處理流程,每件申請案進入調查程序至少需20天(得延長20天),調查結束後進入裁決決定過程還需30天處理(得延長30天),每案平均審理時間不超過90天。
劉傳名表示,首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勞方指控資方刻意曲解工會法新規定拒絕代扣工會會費,構成工會法第35條「不當妨礙工會活動」,該案審理期約80幾天,「過去處理類似案件提出民事訴訟,相較於新工會法上路後透過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裁決機制審理,如今處理勞資爭議問題,已省去不少時間」。
劉傳名表示,經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裁決的民事訴訟案件確判後30天內,雙方若無異議視為合意,送交法院審核後,與民事判決具同等效力。
新聞辭典/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 2011.08.17
以往勞資爭議只有調解、仲裁等機制,但因為勞資難以取得協商,且不具行政效力,最後勞資爭議大都只能循訴訟法律途徑,對勞方較為不利。
今年5月1日上路的新勞動三法,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雇主若有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等情事,勞工可直接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裁決等同法院判決效力,裁決確定後,可直接要求恢復原狀態或原職、原薪,免去循法院訴訟曠日廢時。
工會法第35條事由,主要包括雇主阻撓勞工加入工會、勞工成為工會幹部;對工會幹部有減薪、降職、調職、解僱等不利處分;不當影響、妨礙及限制工會成立、活動及組織。
團體協約法第6條事由,為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