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宜縣教師會字第1000066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發文請縣內國民中小學修訂教師聘約乙案,本會接獲會員教師反應,各校修訂聘約時,未循正當法律程序,請貴府函知學校踐行合法妥當之程序,以利聘約有效成立。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以下稱「聘約準則」)第2條規定,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惟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合先敘明。
二、日前各校欲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納入聘約而陸續進行聘約之修訂,惟,修訂程序有經校務會議通過,有經教評會通過,更有校長逕為核定或學校直接修訂,甚少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而成,亦有因修訂程序引起學校內部爭議而造成校園滋擾。
三、然教師聘約實務上皆認為係「行政契約」,未經雙方合意則不生效力。敬請貴府指導各校,依上揭「聘約準則」規定,與學校教師會協議,使教師聘約合法有效成立,並避免校園之紛爭。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會
發文-1000066號:請縣府函知各校依「聘約準則」規定修訂教師聘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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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府教學字第1000116165號
主旨:有關各校於修訂教師聘約時,請確實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