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重要嗎?
非常重要!
學期末各校都收到公文
要求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的幾個條文列入聘約中
公文並註明需要校務會議通過
因此各校在修訂聘約時
有校務會議通過的
有教評會審議
有校長逕為核定
有學校直接改的……
亦有與教師會協商後再經校務會議確認的
甚少直接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而成
甚至修訂程序引起學校內部之爭議
但是
到底哪個程序才是正確的?
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
感謝本會法規處的提醒
工會剛成立
馬上就面臨團體協約訂定
為了讓會員教師知悉聘約之修訂程序
並讓校長與學校更具法治觀念
故藉此時點
提供正確作法與法令依據供學校教師會、分會參考
教師聘約真的非常重要!
會員教師在與學校協商聘約的過程中,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會聯絡,本會將竭誠為會員教師服務!
學校聘約修訂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聘約之性質為何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法律關係,實務上(行政法院、申訴救濟機關)皆認為係「公法契約」(行政契約)關係。「聘約」即為「行政契約」,其部分特性與一般契約相同,其中最重要的是「雙方意思一致而成立」。故「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以下稱「聘約準則」)規定,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惟無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較為單純)。以下係針對「有成立教師會」之學校來作說明。
二、聘約訂定與修訂之相對人
一方為學校(校長為代表人),一方為教師組織(目前為教師會)(參見附件)因此,有教師會之學校,聘約之修訂須由校長與教師會協議,如校長因故未能出席,應由其代理人出席協議。
三、聘約之修訂程序
雙方按一般會議進行協議即可,其性質為雙方合意之契約訂定。學校一方意見之形成無一定方式,但無須經校務會議、教評會等審議(因為非該二會之職權),即使學校經校務會議、教評會或其他組織而決定,該決定應僅於「請學校依本決定與教師會協議」,只是代表學校「一方的意思」,並不能依該決議直接修改聘約內容(如學校一方逕為修改聘約,該條文不生效力),仍須由校長與教師會協議後,方能修改。如雙方沒有共識(對條文意見不一致),依然不能成為聘約條文。又協議成立後,聘約即生效力,並無送校長或縣府核定才生效之規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修訂聘約時不能牴觸「聘約準則」之規定。
(二)學校與教師會協議後,應留下「協議書」(須雙方簽名)或「會議記錄」,並適時公告,以便日後查考。
(三)教師會係代表全體教師修聘約,事關教師每人之個別權益,應更為謹慎。
(四)本會提供相關諮詢,如有疑問,請洽本會。
附件:
「教師法」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第2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應依據本準則及教師法第廿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
前項教師聘約之訂定或修正,在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
協議:共同商議亦作「協商」。經過談判、協商後所決議共同遵守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