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新聞稿】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益

【2011.09.08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新聞稿】
「不能沒有你  保障勞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益」記者會

教師工會:真正需要的是「親職假」
公假出席學校日,家長橫向合作、親師密切攜手,共創優質國教

 

全國教師工會呼籲,學校日活動若遇勞工上班日,應給予勞工帶薪公假參與,每年以一日為限(上、下學期各半日),未來並將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

 

  100學年度已正式開學,各中小學目前正辦理一學期一次的學校日活動,學校日之目的一方面在縮短親師距離、促進親師良性溝通,讓家長理解學校辦學方針、年度重要活動、教師教學理念、班級經營模式;一方面也讓學校與教師聆聽個別家長需求,共創親師雙贏。

  學校日作為學校年度重要活動,本應鼓勵全體家長參與,然而,回到教學現場,各校學校日仍有不少家長因故無法出席,嚴重影響家長教育參與權,全國教師工會呼籲正視此一問題,保障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權利。

  全教總表示,家長無法參與學校日的主因就是工作因素,其中,又以時常必須受生計問題牽絆的弱勢勞工家長居多,家長缺席學校日的比例越高,不僅使學校辦理親師日的美意大打折扣,更連帶讓「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意旨淪為空談。事實上,多數學校已盡量將學校日活動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但在雇傭型態日趨多元化下,即便是假日或晚間仍然有勞工必須加班輪班,這是多數台灣勞工朋友共同的處境。

  就教育本質而言,弱勢家長無法出席學校日,不應只以親師之間失去一次直接對話的機會小看,勞工家長如果連孩子的學校日活動都無法出席,其他重要學校教育事務,例如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等,又如何可能參與?觀諸各中小學家長依法應參與的各種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乃至於校長遴選等,其所謂家長代表,又有多少是出身勞動家庭的家長?再清楚不過,弱勢家長或勞工家長在重重壓迫下,確實無法如同中上階級的家長那樣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缺少弱勢與外配家長的參與,既鞏固、強化了優勢階級在教育領域的優勢,亦造成家長參與教育的偏離發展,確保勞動家長有平等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益,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一步。

  全教總主張,包含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在內,各種教育資源之分配不僅不能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政府反而應積極提供各種協助,減少階級因素在教育事務中的影響,讓相對弱勢的受薪階級家長,擁有同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與孩子成長的權利。

  全國教師工會呼籲,學校日活動若遇勞工上班日,應給予勞工帶薪公假參與,每年以一日為限(上、下學期各半日),未來並將推動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以落實教育公共化理念

 

初估本案所需經費如下:

目前國中小在學學生合計約200萬人,如有20萬家長因工作無法出席學校日,受雇者家長每日薪資以1200元計,則本案每年所需經費為2.4億。

 

 

參考法條:

*教育基本法第2條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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