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論壇:為什麼推動親職假修法?
2011-9-14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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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全國教師工會日前提出「親職假」概念,主張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賦予勞工家長公假出席學校日的權利,對此,教育部表達了樂觀其成,但應進行跨部會協調的意見。
惟勞委會官員則初步表示,《勞基法》僅規定,逢紀念日與政府認定之節日應予休假,國中、小「親職日」明顯與法條所指不同,且勞資雙方對親職日列為「有薪假」一事,尚未達共識,言下之意,本案應再作斟酌。
誠如勞委會所指,關於「親職假」,難免有人要質疑,教育子女是個別家長的責任,因此家長應自行吸收出席子女學校日的成本,豈可轉嫁給國家或雇主?面對這樣的質問,教師工會應進一步說明修法推動「親職假」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親職假的教育意義
「學校日」原本就是中小學重要的校務活動,在親師溝通日顯重要的現在,尤其成為學校與社區的大事。
早年的學校日或親師日,相對偏重學校單方向家長說明重要校務與教育理念;時至今日,為尊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利,學校日活動均以親師雙向溝通為主軸,不僅家長可從中獲悉重大校務資訊與教師班級經營理念,學校在安排重要活動時也能廣徵家長意見,教師則能記錄個別家長提出的學生狀況,以作為教學與輔導管教時的重要參考,無論之於親師溝通、或學生的學習與管教,學校日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有效的學校日與親師溝通,消極來說可以減少親師的輔導管教紛爭,積極而言,更可增進彼此理解,強化學校教育應以學生為依歸的共識。也正基於此一重要性,目前多數學校業將學校日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目的即出於家長能踴躍參與。
儘管如此,在雇傭關係與工作形態日趨多樣化下,總還有勞動家長在學校日當天必須為生計奔忙,如何有效提升家長出席率,值得正視。
國家應確保教育公共化
相當程度而言,家長的階級屬性與勞動強度,決定了其出席學校日、參與其他校務決策的比例,而這無疑強化了階級在學校教育中的作用。
一方面,社經地位較高的優勢階級,藉由積極參與,得以營造相對較佳的親師關係,至少在掌握教育政策動向上是遠較弱勢家長具有優勢;一方面,那些必須為子女溫飽奔波以及家庭失能的家長,其與學校的關係則容易處於疏離甚至緊張的狀態,遑論勞動家長能在子女的求學路途上提供什麼經濟資助。
進一步言,受薪階級與弱勢家長的學校日出席狀況,僅僅只是階級與教育關係具體而微的一個展示,《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對於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雖有明文規範,教育局處、教育部相關政策研擬也有家長組織代表參與,問題是,勞動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比例並未因此而稍有提升,遑論被選為家長組織幹部,或代表家長組織出席教育決策會議,而這樣的態勢無疑又回頭鞏固了階級與教育的關係。
偏態化的家長參與,不僅意味弱勢勞工家長難以在教育決策中有效發聲,更全面的影響是,由強勢階級主導的教育決策就現實面而言很難兼顧弱勢者的需求,優勢階級鼓吹倡導的競爭、自由化、使用者付費、不適者淘汰等概念,更全然不利於弱勢家庭的受教權保障。我們以為,基於教育的公共性,國家不能只是保障優勢階級家長對教育的參與,甚至必須致力消弭弱勢階級參與教育事務的不利因素,以確保教育作為促進階級流動與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
平權對待全體家長
準此,全國教師工會除召開記者會外,業已擬具《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條文,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俟立院開議後即可啟動修法進程。
依學校日辦理現況,目前必須以公假出席的勞動家長其實不多,卻是國家保障各階層家長平權參與教育的重要一步。
至於有關必須由個別家長負擔學校日請假成本的說法,不妨看看「育嬰留職津貼」係由勞保基金與公保基金補助的例子,當知國民的生育與教養,相當程度而言不僅是企業的公共責任,更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在完成修法之前,學校教育人員應以更為平權、同理心的態度對待全體學生家長,以確保弱勢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利,讓不分階級背景的孩子都有在學校教育中自我實現的可能。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